1、亲子关系诉讼和亲子鉴定的常见问题近年来,亲子关系诉讼作为一种常见的诉讼越来越进入我们的视野!下面梳理了关于亲子关系诉讼和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常识。一、首先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类型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以下两种与亲子关系确认有关的案件:1.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此类案件中多数是女性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提出的否认之诉;2.离婚诉讼中的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养义务,并可以判令女方
2、向其赔偿自子女出生的抚育费及给男方造成的精神损失。另外,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否认某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也是经常会遇到的诉讼类型。二、亲子鉴定的两种类型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必由相关机构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个人鉴定仅是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比对,手续相对简单,但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我们这里说的是亲子是指狭义的司法鉴定。三、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律是否会支持另一方的诉求呢?亲子鉴定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必要性有哪
3、些?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的信任危机、子女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稳定,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滥用,亲子关系诉讼泛滥,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件中,一方否认子女是其所亲生,对方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 亲子鉴定的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所以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时,要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虽然司法界对于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采取的是谨慎和克制的态度,但是要善于运用不利推定原则,最终实现诉讼的公平性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平衡!相信随着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增加,更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亲子诉讼程序将会更加完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