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厦门市以外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中央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省配套补助资金受益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消费价格扣减中央及本省补助后支付。第四条 本省配套补助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
2、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及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其中: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 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 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本省配套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省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上牌后,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
3、10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相关信息。第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省配套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2);(二)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产品技术参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三)车辆安装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电池、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凭证。申请上年度清算资金,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一)行驶证复印件;(二)牌照信息;(三)产品运营情况;(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第七条 省经信委牵头负责对省内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省经信委提出核定补助资金意见,并按季度测算汇总省、市应配套补助资金情况。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提出的补助资金意见,会同省经信委按季度将本省配套补助资金全额兑付给生产企业,其中市级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代垫。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度终了上下级结算时按当年已代垫金额与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下同)清算。第十条 省经信委应按年度做好补助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
5、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新能源汽车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附件:1.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2.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7附件1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汽车生产企业(盖章):申请时期:年季度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购车领域购车城市车辆运营单位车辆型号申请补助标准(万元/辆)推广数量(辆)申请补助资金(万元)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
6、:联系电话:注:购车领域填写“公共领域”或“私人购车”。附件2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本省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汽车生产企业(盖章):申请时期:年季度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购车领域购车城市车辆运行单位车辆种类车辆用途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车辆牌照申请补助标准(万元/辆)购买价格(万元/辆)发票号发票时间行驶证时间电池组(或超级电容)驱动电机电控系统备注年月日年月日单体型号单体生产企业成型箱号电池组总容量(kwh)电池组生产企业系统价格(万元/辆)质保年限型号额定功率(kw)生产企业系统价格(万元/辆)型号生产企业系统价格(万元/辆)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注:1.车辆补助标准按照财建2013551号文执行。2.车辆种类:纯电动客车、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车。3.购车领域填写“公共领域工”或“私人购车”。4.车辆用途:(1)客车主要包括:公交、通勤、旅游、其他;(2)乘用车主要包括:公务、出租、租赁、私人、其他;(3)专用车主要包括:邮政、物流、环卫、工程、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