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江 门 市 蓬 江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蓬环决定字201873 号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富桥旅游用品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3108318X法定代表人:卢振聪地址:江门市潮连卢边工业区青年公路 162 号(一照多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 年 4 月 11 日,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总磷为58.6mg/L、总锌为 1.06mg/L,总磷、总锌排放浓度值已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污染
2、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 1 中1mg/L、1mg/L 的标准。上述事实有 2018 年 4 月 11 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 2 -检查相片和录像,2018 年 5 月 14 日调查询问笔录, 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 J0411003 号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提出听证申请。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3、)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到我局法规和宣教股开具蓬江区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 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 ,账号: 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 3 -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江 门 市 蓬 江 区 胜 利 路 154 号 珠 西创谷 自 编 1 号 楼 5 楼 ,0750-3291707。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2018 年 7 月 30 日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潮连街道办事处-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