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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数字化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gjxwyhcr 文档编号:8564796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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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数字化管理办法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经营者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应当在县预付卡监管平台进行发卡资质备案及发卡方案备案,(以下简称预付卡平台)注册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品牌发卡、集团发卡、规模发卡除外):(一)单用途卡购卡合同;(二)预付式交易信息登记表;(三)预付卡发售者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场所营业现场照片;(五)预付式交易与第三方签订的担保协议(银行保函、保 险、资金存管等凭证);(六)可以使用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场所清单;(七)经营者诚信承诺书。二、县商务局负责审核经营者提交的资料,对申请资料

2、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备案,并发给申请人系统编号,同时在县预付卡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登记信息。预付式交易的登记信息,包括登记编号、预付卡发售经营者姓名、店址、预付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担保第三方名称或者行业组织名称、预付卡面值和最大预售款额等。三、经营者首次发卡登记时,按需自行申报发卡金额,总额 应当控制在第三方资金担保总额范围内。四、经营者登记信息发生变动,包括增加信息事项的,应当 在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信息变更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同步告知消费者。五、经营者预付式交易信息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商务部门取消系统编号:(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预付卡资金保障措施的;

3、(二)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经催告逾期仍然未办理的;(三)因预付卡引起群诉群访,自发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妥善处理的(民事纠纷处理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除外);(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取消系统编号的情形。商户因终止或者违法被取消系统编号的,自取消之日起无法发售新卡,已发卡内款项继续自然消费。经营者应当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资金存管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七、经营者违反预付式交易合同约定,未提供商品(服务) 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 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执行。八、经营者因分立、合并、停业、迁址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或者转让预付式交易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仅转

4、让权利或义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清退消费者预付卡余额。有前款情形,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也不得附加不合理的退款条件。已经分立或者合并的,由新的责任主体承担退款义务;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转让合同承担退款责任。经营者退还预付卡余额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九、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解除预付式交易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开展预付式交易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经发布警示信息,仍然购买预付卡或者继续进行预付式交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5、。十、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要求退卡。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卡;已产生部分消费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十一、经营者应当为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卡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十二、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无条件、一次性返还预收资金余额。十三、经营者开展预付式交易活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上述资料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如消费者要求注销,经营者应当

6、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十四、预付卡平台应当向公众实时发布全县发卡主体的信息登记以及经营情况,并落实面向消费者、经营者、金融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预警机制。十五、消费者可以通过预付卡平台查询经营者登记信息、预收资金保障情况、购卡合同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信息等。若发生退卡纠纷、或发现经营者存在超使用场所范围发行单用途卡、信息报送不准确等情况,可以向预付卡平台反馈。十六、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监管平台进行公开通报。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十七、从事预付式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

7、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十八、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本行业的预付式交易监督管理职责:1、县商务局牵头对水果店、美容美发、浴场(含婴幼儿洗浴)、足浴、超市、成品油、洗衣店、家政服务等的预付卡管理,负责相关投诉的调解处置。2、县文广旅体局牵头对星级酒店、品质饭店、KTV、网吧、A级景区、旅行社、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待开始监管后实施)等的预付卡管理,负责相关投诉的调节处理。3、县委宣传部牵头对书店、影院等的预付卡管理,负责相关投诉的调解处置。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对洗车场(已办理排水证)等的预付卡管理,负

8、责相关投诉的调解处置。5、县教育局牵头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预付卡管理,负责相关投诉的调解处置。6、县卫生健康局协助对医疗美容、托育服务等的预付卡管理,协助相关投诉的调解处置。7、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对职业技能类培训学校的预付卡管理,负责相关投诉的调解处置。8、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消费者反映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经营者违反预付式交易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处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反馈,不得推诿。十九、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

9、竞争行为以及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并依法协助查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发售预付卡无担保措施保障,发生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处。二十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售预付卡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进行发卡备案,并纳入资金监管。二十二、预付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二十三、本办法中所述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暂指全县范围内提供预付卡配套金融服务的银行与保险公司。二十四、教育、交通等另有法律规定的行业,参照各自行业法规执行。二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附件: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数字化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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