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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涡轮风机项目预算报告.docx

上传人:SmallBird 文档编号:901732 上传时间:2019-10-07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42.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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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照有关规定处置货物,但应当事先通知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除海关等政府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对留置的货物做出拍卖的处理,用部分或者全部拍卖收入支付上述费用,但是此种拍卖不能免除托运人和收货人付款不足的责任。 5.3.6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承担向承运人偿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税款、运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承运人的垫付款的连带责任。 5.3.7 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货物;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货物。 5.4 运价和其他费用的调整 运价或者其它费用发生调整时,调整后的运价或者其它费用不适用已经填开的航空货运单。 6.0 货物运送

2、6.1 货物收运 6.1.1 承运人收运货物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6.1.1.1 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承运人不得收运。 6.1.1.2 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和规定需要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这些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 6.1.1.3 超出承运人运输能力的货物,承运人不得收运。 6.1.2 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货物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是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但是对于山航提出检查要求的,托运人应当无条件接收山航的检查。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6.2 货物运输路线 6.2.1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

3、理、快捷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路线。 6.2.2 承运人不承担用特定的民用航空器或者经过特定的一条或者几条航线进行运输,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个地方衔接货物续运的义务,即使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航线、航班。 6.3 货物运输时限 6.3.1 货物运输时间经特别约 定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没有特别约定的,承运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运输。 6.3.2 承运人可以根据与托运人的约定或者货物收运的先后确定货物发运顺序。 6.3.3 承运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它场所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 6.4 优先运输

4、6.4.1 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定,承运人可以在货物之间、货物和邮件或者旅客之间做出优先运输的安排。 6.4.2 因 6.4.1 优 先运输导致其它货物未运输或者推迟、延误运输或者部 分货物被卸下,承运人对由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6.4.3 承运人做出优先运输安排的,应当考虑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 6.5 托运人变更运输的权利 6.5.1 托运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行使以下变更运输的权利: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经停站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或者经停站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

5、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 生的费用。此种权利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6.5.2 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否则,承运人应当拒绝办理。 6.5.3 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向承运人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 6.5.4 承运人对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6.6 承运人变更运输的权利 6.6.1 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改变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航线、机型或者承运人。 6.6.2 由于无法控制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承运人可以在

6、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变更、推迟、提前或者终止航班飞行,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全部或者部分货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由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6.6.3 在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使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至目的站。 6.6.4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票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 6.6.5 发生上述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6.7 中止运输 6.7.1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确认 某票货物属于有关国际公约、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承运人有权中止该票货物的运输。必要时,承运人可以将此事件

7、交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托运人要求将中止运输的货物运回始发站的,在符合航空运输条件下,承运人可以安排将货物运回始发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6.7.2 由于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因包装不良等情况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中止运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0 货物交付 7.1 货物到达通知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货物到达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于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7.2 货物提取 7.2.1 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航空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收货人拒绝接收航空货

8、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7.2.2 除航空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 7.2.3 除另有约定外,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 7.2.4 收货人提取货 物时,发现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应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或者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7.2.5 收货人提取货物并且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已经在完好状态下按照货物运输合同完成交付。 7.2.6 按照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定,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海关或者其它政府主管部门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 7.

9、2.7 收货人接收航空货运单和 (或者 )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的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不得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可以根据 费用支付情况有条件地移交航空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 7.2.8 对于鲜活易腐货物发生变质、活体动物死亡以及货物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其它财产安全的,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支付。 7.3 无法交付货物 7.3.1 货物运达目的站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航空货运单上未载明托运人指示或者其

10、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 7.3.2 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把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 a)货物运达目的站后 14 日内托运人仍未提取: b)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或者拒绝支付应付费用: c)按照航空货运单上所列收货人地址无法通知收货人。 7.3.3 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7.3.4 承运人应当将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通知托运人。 8.0 特种货物运输 8.1 特种货物包括危险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灵柩等。 8.2 承运人运输特种货物,应当遵守特种货物

11、运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普通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8.3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遵守承运人关于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托运人因未遵守这些规定而给承运人以及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承运人运输此种特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8.4 特种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承运人关于特种货物包装的有关规定。 8.5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 8.6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 8.7 托运人托 运的特种货物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特种货物的性质时,应同时符合这几种特种货物的运输规定。 9.0 包机运输 9.1 包机

12、人向承运人申请包机,双方应当签订包机合同。 9.2 除无法控制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外,包机人和承运人均应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并承担责任。 9.3 每架次包机应当填制货物托运书和航空货运单作为包机运输凭证。 9.4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按照承运人的规定购买客票并办理乘机手续。 9.5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合同,应当支付承运人因履行包机合同已经产生的有关费用。 9.6 包机人可以充分利用包机的吨位,但是不得超过包机的最大载量限制。承运人如果需要利用包机的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10.0 索赔、责任与赔偿 10.1 索赔 10.1.1 因货物损失或者延误发生异议

1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在下列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a)货物明显损坏或者部分丢失的,发现后立即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14日内提出; b)其他货物损失的,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14 日内提出; c)货物延误运输的,应当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 21 日内提出; d)收货人提不到货物的,应当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 120 日内提出。 10.1.2 任何索赔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方式提出。 10.1.3 除能证明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未在 10.1.1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的权利。 10.2 承运人的责任 10.2.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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