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江市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审批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满足施工所需要做出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加强对投标单位欠薪失信审查。招标人应在资审文件、招
2、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近三年无欠薪行为的书面承诺,投标单位未提供书面承诺,可按未响应招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单位近三年存在欠薪行为但出具虚假书面承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投标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加强对施工合同内容条款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中要合理约定工程款计量拨付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明确人工费按月据实拨付,拨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价款的20%,并不得设置带资承包、垫资施工等内容条款。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政府投
3、资工程建设项目中,要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每年一月底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政府报告当年项目拟列财政预算数,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二、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管制度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出具银行
4、保函。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0.5%缴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缴存。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存;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对近三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落实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应缴金额的50%。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定。6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5、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具体形式可以是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异地临时存款账户,并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落实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开户银行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7实行预存农民工
6、工资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中标合同价款月度工程款的20%预存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财政部门要预拨资金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预拨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预拨资金预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直接预存资金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8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具体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三、大力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现场管理9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
7、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对农民工开展基本安全知识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与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等内容。10强化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实名制登记,建立人员花名册,包括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所有农民工、建筑工人,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劳资管理人员。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劳动用工数据信息实时上传至住建部门实名制管理平台。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在施工现场予以保存。11强化农民工实时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
8、位要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农民工进退场登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要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考勤,不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可以采用手工方式记录施工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探索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工程项目相关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四、持续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12健全人工费按月拨付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制定人工费拨付计划并于每
9、月15日之前,将当月的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计划时限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涉及新增调概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调整人工费拨付计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拨付计划提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人工费至建设单位。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直接将人工费拨付计划提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13健全农民工工资按月核算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以施工班组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计量、工程计价核算等,在每月20日之前据实足额核算上一月的农民工
10、工资,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14健全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制度。分包单位应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与施工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送达开户银行,并在每月25日之前发放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与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拒绝为分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15健全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开户银行送达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后,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开户银行要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相关信息。按照工程建设行业规定,没有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的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上述监管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并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