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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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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九江市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

2、备粮。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积极协调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开展市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补贴,根据储备粮储存

3、规模及轮换情况,筹集和拨付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九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储备粮储存规模、轮换情况,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第九条 市

4、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市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鼓励承储企业积极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展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据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5、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市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备案。确需调整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便于

6、监管、安全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7、条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模承储、仓房集中、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所属优质库点。第十六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二)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新粮,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品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由市级及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粮

8、食质量检测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评定符合国家原粮收储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三)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账实相符;(四)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落实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市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六)建立储备粮存储管理核查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

9、送的市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存;(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七)以市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九)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市

10、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级储备粮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由市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负担;(二)因承储库点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三)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财政负担;(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并在损失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由承储企业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市级财政弥补。第二十条

11、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市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中央及省市储备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质,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档案。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粮油,在市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由此造

12、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第四章 轮换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方式。(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两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遇粮食保供稳市、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可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出、轮入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根据市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

13、换,或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市级原粮储备原则上采取静态轮换方式,如需采取原粮或成品粮动态轮换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专门制定文件下发执行。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年底确定市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数量、品种的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左右。也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

14、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备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粮总量计划的70%。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

15、根据市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承担。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负责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情况由市

16、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备案。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实际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五章 费用补贴及贷款管理第二十九条 设立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平衡粮食市场供需,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粮食

17、市场宏观调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其他专项资金等,资金存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等,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相应费用补贴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拨付。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包括储备粮油管理费、保险费、定额内损耗费用等,轮换费用包括储备粮轮换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以及应由承储企业负

18、担的其他出入库费用。储备粮油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助。保管费年定额补助标准为:原粮0.05元/斤;成品粮0.10元/斤;成品油0.20元/斤。轮换(收购)费用原粮0.025元/斤。如需制定新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核定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按新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是指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轮换价差亏损,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进行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存储企业当年下达的轮换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核定的入库成本和轮出价格等因素计算。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

19、市分行根据当年粮食价格行情、收购方式及实际收购价格核定入库成本。市级储备粮每批次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储企业应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轮换中,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存入市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轮换价差亏损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市级动态原粮储备不享受轮换费用及亏损补贴,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遵循“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全程监控”原则,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存储计划,及时发放和归还贷款,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

20、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应及时收回没有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九江市分行的信贷监管。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第三十三条 加强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展对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及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的重要因素。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指定的牵头承储企业采取分次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统一办理。原则上牵头承储企业按核定的保管费用标

21、准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季(或半年)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拨。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牵头承储企业按季汇总,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贷款利息情况凭市级储备粮对应的贷款利息清单,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审核后,可以据实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拨。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一年清算一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清算结果据实及时核拨费用补贴资金至牵头承储企业。牵头承储企业收到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费用补贴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有关的承储企业。第六章 动用管理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

22、粮:(一)市中心城区或者部分县(市、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

23、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共同核定。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市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

24、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第四十一条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

25、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四条 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26、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的;(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资金的;(四)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五)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未责令改正的;(六)接到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承储

27、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七项、第九项和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收回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法追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市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品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市有关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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