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和提升我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体长“制”久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2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龙开河、护池河、向阳沟、龙开故道、琵琶湖、十里河、濂溪河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维护、保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
2、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黑臭水体在完成治理工程建设,消除黑臭并销号后,应依法明确维护运营管理单位。(一)市城发集团负责对龙开河治理项目建设的调蓄设施、泵站、生态浮岛、应急处理设施等工程范围内的设施进行日常运营维护。(二)龙开河岸线及水面的保洁工作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主管网检测清淤堵漏修复工程纳入龙开河治理项目包由城发集团负责完成,沿河截污主干管网在黑臭水体销号后移交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负责管理维护。(三)护池河岸线及水面保洁和暗涵的清淤维护工作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负责;北侧截污干管清淤堵漏修复工程纳入龙开河治理项目包由城发集团负责完成,在黑臭水体销号后移交给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维护。(四)向阳沟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按属地边界负责所属地段的定期清淤、管理等日常维护工作。(五)市城发集团负责琵琶湖岸线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琵琶湖治理项目建设的调蓄设施、生态浮岛、应急处理设施、净化站、截污主干管网等项目工程范围内的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六)十里河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PPP项目合作期内,九江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水面保洁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日常运营维护。不在治理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由原管养单位负责进行
4、管理维护。第六条市城发集团作为琵琶湖、龙开河黑臭水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对琵琶湖、龙开河水质持续达标牵头负责;九江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十里河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应对十里河水质持续达标牵头负责。市城发集团和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对存在的违法偷排污水、乱倒垃圾、水面大面积漂浮物等情况应进行举报,并上报有关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确保水质持续达标。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黑臭水体治理、组织申报销号,开展示范城市创建等工作。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本细则履行下列职责:(
5、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绿化、环卫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以上设施中管理权限在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和市城发集团的,指导、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进行管理,确保水面垃圾有专人清理、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二)统筹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全市排水管网的维护养护。负责市城市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管网维护普查,监督指导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管网维护普查工作。(三)对市本级负责管理的管网区域,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四)负责所管辖的市本级排水许可的管理和宣传
6、工作,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各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本细则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第三方水质监测单位对黑臭水体水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并将黑臭水体水质情况定期公示。(二)负责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三)负责全市重点排污口普查登记及建立台账工作,对市中心城区重点排污口,要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口局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四)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非法排污单位涉嫌刑事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黑臭水体
7、投诉和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六)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参与水体保护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受理检举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举处理情况向检举人反馈。第十条市、区(管委会)财政应依据政府批复将本级管理的排水设施的维护养护费用、黑臭水体运维费用和水质监测费用纳入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主管部门牵头商相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相关考核,市、区财政依据考核结果拨付相关资金。第十一条市水利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黑臭水体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和黑臭水体水位调度工
8、作机制,实施工作细则,督促、组织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河(湖)督导。第十二条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辖区内黑臭水体沿线排口进行溯源调查,并对排污口进行综合整治。(二)组织区、街道(乡镇)、村三级河长对辖区内黑臭水体河道及沿岸进行日常巡查,督促管养单位对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及时清理。(三)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出现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行为的,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进行溯源排查后,对有非法排污行为的涉事单位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排水许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许
9、可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对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黑臭水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及责任目标。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管委会)、运营管理单位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首次督办、二次约谈、三次问责”的原则进行处理:(一)未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的;(二)执法过程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的,对政府督办的工作推诿扯皮的,对管网改造不到位导致污水直排影响黑臭水体销号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