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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地垫项目立项申请.docx

上传人:SmallBird 文档编号:923091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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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行政

2、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3、附 则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3 号 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5 月 8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二六

4、年六月十四日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的实施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

5、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违法收取费用的;(六)不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七)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

6、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设立或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四)截留、私分或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五)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

7、容实施检查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或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8、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0(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

9、予受理的;(二)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及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延迟履行的;0(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

10、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不及时或不当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琾琾主要用于分析行业或者企业在受到外部冲击(主要是指行业或企业外部经济环境、政治、技术、文化变迁、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变化)时,可能的战略调整及行为变化。行业结构:主要是指外部各种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所在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行业竞争的变化、产品需求的变化、细分市场的变化、营销模型的变化等。企业行为:主要是指企业针对外部的冲击和行业结构的变化,有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企业方面对相关业务单元的整合、业务的扩张与收缩、营运方式的转变、管理的变革等一系列变动。经营绩效:主要是指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在经营利润、产品成本、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19 / 17 访问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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