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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3317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35.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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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摘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2、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2008 年 11 月 17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摘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 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

3、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 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

4、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粤价 2002350 号 各市物价局 : 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行为,减少价格纠纷。现就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1997 年第 19号),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 二、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1)。 三、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表 2),拖曳费标准由全省规定最高限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

5、制定具体标准。 四、拖曳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事故、故障车辆的拖曳收费由车主负担。违章及其它拖曳车收费由委托方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再区分不同的拖曳方式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不论实施何种拖曳方式,只执行一种收费标准。 六、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停放的,应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停放费。故障车辆的拖曳应与车主商定停放地。 七、拯救车应要求到达拯救现场后,因其它原因不需拖曳服务的,可按附 表中相应收费标准的 50收取空驶费。 八、事故、故障车辆的车主(司机)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拖曳业务经营者,任何部门和单 位均不得利用职权规定拖曳业务经营者,或搞垄断经营和强迫车主(司机)接受特定拖曳经营者。 九、有资质经营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车业务的企业,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十、以上规定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粤价函 1998 111 号文、粤价 1995 216 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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