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 政府民 用爆 炸物 品行 业主 管部门 应当 依照 安 全生 产许可 证条 例 的规 定对 其进行 查验 ,对 符合 条 件的, 核发 民 用爆 炸物 品安全 生产 许可 证 。民 用爆炸 物品 生产 企业 取得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 生 产许可 证 后, 方可 生产 民用爆 炸物 品。 ” 十 八、 将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外资 银行 管理 条例 第五 十九 条修 改为 :“ 外资银 行营 业性 机构 已 经或者 可能 发生 信用 危机 ,严重 影响 存款 人和 其他 客户合 法权 益的 ,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可 以依法 对该 外资 银行 营业 性机构 实行 接管
2、或者 促成 机构重 组。 ” 十 九、 将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船员 条例 第 十二 条修改 为: “中 国籍 船舶 的船长 应当 由中 国籍 船 员担任 。” 删 去第 六十 条第 二项 中 的“ 或者 高级 船员 ”。 二 十、 将 证券 公司 监督管 理条 例 第十 三条 第一款 修改 为: “ 证券 公 司增加 注册 资本 且股 权结构 发生 重大 调整 ,减 少注册 资本 ,变 更业 务范 围或者 公司 章程 中的 重要 条款, 合并 、分 立, 设 立、收 购或 者撤 销境 内分 支机构 ,在 境外 设立 、收 购、参 股证 券经 营机 构, 应当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3、构批 准。 ” 第 十六 条第 一款 修改 为:“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应当 对下 列申 请进 行审查 ,并 在下 列期 限 内,作 出批 准或 者不 予批 准的书 面决 定: (一 )对 在境内 设立 证券 公司 或者 在境外 设立 、收 购或 者 参股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申请 ,自受 理之 日 起 6 个月 ; (二) 对增 加注 册资 本且 股权结 构发 生重 大调 整 , 减少注 册资 本, 合并 、分 立或者 要求 审查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资 格的 申请 ,自 受理之 日 起 3 个 月; (三) 对变 更业 务范 围、 公司章 程中 的重 要条 款或 者要求 审查
4、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的 申请 ,自 受 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 (四)对设立、收购、撤 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 业、解散、破产的申请, 自受理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五 )对 要求 审查 董事 、监事 任职 资格 的申 请, 自受理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 删 去第 二十 四条 第一 款中的 “和 境内 分支 机构 负责人 ”。 第 四十 七条 修改 为: “证券 公司 使用 多个 客户 的资产 进行 集合 投资 ,应 当符合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 第 八十 一条 修改 为: “证券 公司 或者 其境
5、内分 支机构 超出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范 围 经营业 务的 ,依 照 证券 法第 二百 一十 九条 的规 定处罚 。” 删 去第 九十 三条 中的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 。 二十一、删去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以及有关作业单位” 。 第 十四 条第 二款 修改 为:“ 港口 、码 头、 装卸 站的经 营人 以及 有关 作业 单位应 当制 定防 治船 舶 及其有 关作 业活 动污 染海 洋环境 的应 急预 案, 并报 海事管 理机 构和 环境 保 护 主管部 门备 案。 ” 此 外, 对相 关行 政法 规的条 文顺 序作
6、 了相 应调 整。 本 决定 自公 布之 日起 施行。 届 任 期 同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任 期 相 同 。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任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和 职 权 由 法 律 规 定 。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是 最 高 监 察 机 关 。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领 导 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上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7、监 察 委 员 会 对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 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对 产 生 它 的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上 一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负 责 。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监 察 委 员 会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监 察 权 ,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 监 察 机 关 办 理 职 务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应 当 与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执 法 部 门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 制
8、约 。 第 七 节 相 应 改 为 第 八 节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至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相 应 改 为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至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 ( 新 华 社 北 京 3 月 11 日 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修 正 案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1 日通过 , 现予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
9、018 年 3 月 11 日于北京 新华社北京 3 月 11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2015-2016 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中华女子学院地处首都北京,毗邻奥运村,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 1949 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等革命前辈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1995 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 年正式转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05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10、,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服务妇女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以“崇德、至爱、博学、尚美”为校训,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女性人才。学校目前设有1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点,21个本科专业,4个高职专业。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3 个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 7 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5 个北京市专业特色建设项目、2 个北京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 个优势专业建设项目、6 个教育部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 个北京市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单位、1 个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 个北京市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学校着力
11、培育妇女 / 性别研究特色和优势,在全国第一个设立女性学系、设立中国妇女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建设中国女性图书馆,在国内高校率先招收女性学专业本科生和以妇女服务、妇女维权、儿童保护与家庭教育服务为研究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入选全国首批妇女 / 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是中国女子高校联盟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中国妇女研究会妇女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幼儿园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003 年获得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2004 年获得招收港澳台(侨)留学生资格
12、,2012 年成为商务部援外培训基地,2015 年获批承办国商务部援助发展中国家学历学位教育项目“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女性领导力与社会发展)”。近年来与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20 所高校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是中外女校校长论坛发起单位、世界女子教育联盟成员。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已经成为世界了解中国政府推动妇女教育和妇女发展的重要窗口。前 言一、本科教育基本情况1人才培养目标 .12本科专业设置 .13在校生情况 .24生源质量 .2二、师资与教学条件1师资队伍 .32办学条件 .4(1)教学经费 .4(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4(3)教学行政用房 .4(4)图书资料 .4(5)信息资源 .4三、教学改革与建设1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 .52教学改革持续推进 .53国际教育与交流层次稳步提升 .9四、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行1学校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工作 .92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