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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8284 上传时间:2019-10-12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29.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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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附 件 : 1. 江 苏 省 高 校 教 师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2. 江 苏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3. 江 苏 省 幼 儿 园 教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省 教 育 厅2019 年 8 月 14 日(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3附件1江 苏 省 高 校 教 师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教 师 履 职 履 责 行 为 , 落 实 立 德树

2、 人 根 本 任 务 , 弘 扬 新 时 代 高 校 教 师 道 德 风 尚 , 努 力 建 设 有 理 想信 念 、 有 道 德 情 操 、 有 扎 实 学 识 、 有 仁 爱 之 心 的 高 校 教 师 队 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事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教 育 部 关 于 建 立 健 全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新 时 代 高 校 教 师 职 业 行 为 十 项 准 则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校 教 师 师

3、德 失 范 行 为 处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高 校 实 际 , 特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省 全 体 高 校 教 师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如 下 :( 一 )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及 其 他 场 合 有 损 害 党 中 央 权 威 、 违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言 行 。( 二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或 违 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 三 ) 通 过 课 堂 、 论 坛 、 讲 座 、 信 息 网 络 及 其 他

4、 渠 道 发 表 、转 发 错 误 观 点 , 或 编 造 散 布 虚 假 信 息 、 不 良 信 息 。( 四 ) 违 反 教 学 纪 律 , 敷 衍 教 学 , 或 擅 自 从 事 影 响 教 育 教 学本 职 工 作 的 兼 职 兼 薪 行 为 。 4( 五 ) 与 学 生 发 生 不 正 当 关 系 ,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猥 亵 、 性 骚 扰行 为 。( 六 ) 抄 袭 剽 窃 、 篡 改 侵 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或 滥 用 学 术 资 源和 学 术 影 响 。( 七 ) 在 招 生 、 考 试 、 推 优 、 保 研 、 就 业 及 绩 效 考 核 、 岗 位聘

5、用 、 职 称 评 聘 、 评 优 评 奖 等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 弄 虚 作 假 。( 八 ) 索 要 、 收 受 学 生 及 家 长 财 物 , 参 加 由 学 生 及 家 长 以 多种 形 式 付 费 的 宴 请 、 旅 游 、 娱 乐 休 闲 等 活 动 , 或 利 用 家 长 资 源 谋取 私 利 。( 九 ) 假 公 济 私 , 擅 自 利 用 学 校 名 义 或 校 名 、 校 徽 、 专 利 、场 所 等 资 源 谋 取 个 人 利 益 。( 十 ) 要 求 学 生 从 事 与 教 学 、 科 研 、 社 会 服 务 等 无 关 的 事 宜 。( 十 一 ) 其 他

6、 违 反 师 德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学 校 应 当 指 定 或 设 立 专 门 组 织 , 负 责 学 校 师 德 建 设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 指 导 、 协 调 与 监 督 , 协 调 查 处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明 确 受 理 、 调 查 、 认 定 、 处 理 、 复 核 等 处 理 程 序 。第 五 条 对 于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查 处 :( 一 )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调 查 须 认 真听 取 行 为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并 在 查 清 事 实 的 基

7、 础 上 形 成 书 面调 查 报 告 。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行 为 当 事 人 的 确 认 、 调 查 过 程 、 事实 认 定 及 理 由 、 是 否 构 成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的 结 论 及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或建 议 等 。 5( 二 ) 学 校 对 有 关 部 门 上 报 的 调 查 报 告 及 结 论 进 行 复 核 , 对情 节 轻 微 的 , 可 直 接 认 定 ;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 需 提 交 学 校 党 委 会 或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决 定 。( 三 )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执 行 处 理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8、将 处 理 决定 通 知 行 为 当 事 人 。( 四 ) 当 事 人 如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 可 在 收 到 书 面 处 理 决 定15 日 内 , 向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申 诉 材 料 ,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据 ,学 校 按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与 答 复 。 复 核 期 间 不 影 响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 五 ) 对 学 校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 可 以 按 规 定 向 学 校 主 管 部 门提 出 申 诉 。 ( 六 )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期 满 后 , 根 据 当 事 人 表 现 予 以 延 期 或 解除 ,

9、处 理 决 定 和 处 理 解 除 决 定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 其 他 有 关 材 料由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单 独 存 档 。第 六 条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经 调 查 属 实 后 , 对 情 节 较 轻 的 , 可 视情 况 给 予 以 下 相 应 处 理 。( 一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诫 勉 谈 话 、 责 令 检 查 、 通 报 批 评 , 取消 评 优 评 先 、 职 务 晋 升 、 职 称 评 定 、 岗 位 聘 用 、 工 资 晋 级 、 干 部选 任 、 申 报 人 才 计 划 、 申 报 科 研 项 目 等 方 面 的 资 格 。 担 任

10、研 究 生导 师 的 , 限 制 招 生 名 额 、 停 止 招 生 资 格 或 取 消 导 师 资 格 。 以 上 取消 资 格 时 限 有 专 门 文 件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 但 不 得 少 于24 个 月 。( 二 )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6第 七 条 对 情 节 较 重 的 , 除 按 第 六 条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外 , 同 时对 行 为 当 事 人 按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处 分 。( 一 ) 对 于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 言 论 和 活 动 损 害 国 家 声 誉 、 违 反廉 洁 从 业 纪 律 、 学

11、 术 不 端 等 行 为 的 ,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分 暂 行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撤 职 、 开 除 等 处分 , 或 解 除 人 事 聘 用 关 系 。( 二 )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教 师 资 格 的 ; 品 行 不 良 、 侮 辱 学生 , 影 响 恶 劣 的 , 除 给 予 处 分 外 , 学 校 应 当 依 据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报 请 省 教 育 厅 撤 销 其 教 师 资 格 。是 中 共 党 员 的 , 同 时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 及 时移 送

12、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八 条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应 当 在 受 理 之 日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情 况 比 较 复 杂 的 , 经 学 校 批 准 , 可 以 适当 延 长 办 理 期 限 , 但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第 九 条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的 调 查 应 遵 循 保 密 原 则 , 当 事 各 方 均不 应 公 开 调 查 的 有 关 内 容 ,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条 对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的 处 理 , 应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凿 、 定 性 准 确 、 处 理 适 当 、 程 序 合 法 、 手 续 完 备 。第 十 一 条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 院 ) 长 是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第 一 责 任人 , 二 级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负 直 接 领 导责 任 。 对 于 学 校 和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根 据 职 责 权 限 和 责 任 划 分 进 行 问 责 : 7( 一 )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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