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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化学发光仪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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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扰乱社 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2、,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 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17-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 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 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

3、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 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 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 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 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 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 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

4、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18- 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 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 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 到学

5、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 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 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9- 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

6、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 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 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 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 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7、)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 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 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 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 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 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20-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 校及其工

8、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 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 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 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 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 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 学校的学生管理

9、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1-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立 德树人为根本,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鼓励 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定期考 核学生内在思想品质与外在行为表现,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 的表现,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

10、构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成 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 组根据本评价办法,结合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特点和具体要求制定本学 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及实施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各班级 成立由辅导员、专业指导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议 小组,负责实施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Xcation责任编辑:杜小平94 职业生涯教育: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 管理视野 由 第 一 资 源 主 办 的 “ 变 革 回

11、归 创 新 ” 2019 中 国 人 才 峰 会 近 日 举 行 , 本 次 活 动 以 “ 新 形 势 下 人 才 管 理 密 码 ” 为 主 题 , 演 讲 嘉 宾 与 参 会 者 共 同 探 讨 企 业 人 力资源管理的转型升级之道 。 保 利 发 展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助 理 总 经 理 程 诗 以 构 建 符 合 战 略 需 要 的 人 才 梯 队 保 利 发 展 人 才 战 略 为 主 题 , 做 了 演 讲 。 她 表 示 , 随 着 行 业 边 界 的 延 展 和 商 业 逻 辑 的 变 化 , 保 利 地 产 以 聚 能 、 赋

12、能 和 释 能 为 核 心 , 做 了 战 略 升 级 和 品 牌 升 位 。 程 诗 解 释 道 , 基 于 时 代 变 迁 与 战 略 调 整 , 保 利 从 提 升 组 织 能 力 出 发 , 以 传 承 保 利 优 秀 的 企 业 文 化 为 内 核 , 以 机 制 建 设 为 着 力 点 ,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 构 建 厚 实 的 人 才 梯 队 , 为 企 业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支 撑 。 光 辉 国 际 全 球 合 伙 人 、 产 品 业 务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曹 昕 作 了 题 为 面 向 未 来 的 人 才 观 的 演 讲 。 颠 覆 性 时 代 需 要 一 种 新 的 人 才 和 领 导 形 式 , 即 自 我 颠 覆 型 人 才 和 领 导 。 曹 昕 表 示 , 未 来 的 工 作 将 更 加 需 要 自 我 颠 覆 型 人 才 和 领 导 者 , 他 们 将 主 动 推 动 战 略 、 商 业 模 式 、 文 化 和 人 员 方 面 的 变 革 , 提 供 令 人 信 服 的 组 织 愿 景 和 业 务 方 向 , 能 够 不 断 地 自 我 颠 覆 并 主 动 引 领 变 革 , 从 而 获 得 市 场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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