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 局 依 法 对 下 列 纳 税 人 开 展 税 收 检 查 , 现 分 别 制 作 了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 因 无 法 以 直 接 或 委 托 等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 现 将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公 告 如 下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满 3 0 日 , 即 视 为 送 达 。 请 公 告 所 涉 纳 税 人 见 公 告 后 , 立 即 前 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宁 波 市 税 务 局 第 二 稽 查 局 领 取 纸 质
2、文 书 并 接 受 税 务 检 查 。 联 系 地 址 : 宁 波 市 高 新 区 广 贤 路 9 9 7 号 北 楼 , 联 系 电 话 : 8 1 8 7 7 2 5 0 、 8 1 8 7 7 2 7 1 、 8 1 8 7 7 3 1 0 。 序 号 1 2 3 4 5 6 7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9 1 3 3 0 2 0 5 M A 2 8 2 A F 2 8 J 9 1 3 3 0 2 0 5 M A 2 8 3 J L 8 5 D 9 1 3 3 0 2 0 1 M A 2 8 1 2 H C 5 K 9 1 3 3 0 2 0 1 M A 2 8 3 1 H Y 3 8
3、9 1 3 3 0 2 0 1 5 9 9 4 5 7 3 6 4 7 9 1 3 3 0 2 0 5 M A 2 A H 3 K 5 9 6 9 1 3 3 0 2 0 1 M A 2 8 1 H 6 A X R 纳 税 人 名 称 宁 波 江 北 邓 荣 机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传 链 通 供 应 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泽 瑞 涛 纺 织 品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文 明 鼎 盛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高 新 区 众 志 机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煤 龙 源 ( 宁 波 ) 煤 炭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新 利 广 进
4、出 口 有 限 公 司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文 号 甬 税 稽 二 检 通 一 2 0 1 9 6 号 甬 税 稽 二 检 通 一 2 0 1 9 2 8 号 甬 税 稽 二 检 通 一 2 0 1 9 4 1 号 甬 税 稽 二 检 通 一 2 0 1 9 1 1 2 号 甬 税 稽 二 检 通 一 2 0 1 9 1 1 3 号 甬 税 稽 二 检 通 一 2 0 1 9 1 2 3 号 甬 税 稽 二 检 通 一 2 0 1 9 1 2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 于 送 达 税 务 检 查 通 知 书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宁 波 市 税 务
5、局 第 二 稽 查 局 2 0 1 9 年 3 月 4 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我 局 对 宁 波 昊 昊 发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等 5 家 公 司 作 出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 现 将 相 关 文 书 公 告 送 达 如 下 : 以 上 税 务 文 书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满 3 0 日 , 即 视 为 送 达 。 请 公 告 所 涉 纳 税 人 见 公 告 后 , 到 我 局 领 取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6、决 定 书 。 联 系 地 址 : 宁 波 市 高 新 区 广 贤 路 9 9 7 号 北 楼 , 联 系 电 话 : 8 1 8 7 7 3 1 7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宁 波 市 税 务 局 第 二 稽 查 局 2 0 1 9 年 3 月 4 日 序 号 1 2 3 4 5 纳 税 人 名 称 宁 波 昊 昊 发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裕 耀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优 浩 义 纺 织 品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江 北 田 森 机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森 丰 服 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凯 周 方 兰 王 云 云 田
7、春 雷 张 志 林 违 法 事 实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违 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消 费 税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第 4 7 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违 反 中 华
8、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取 得 第 三 方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税 款 。 相 关 决 定 及 法 律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 决 定 对 你 单 位 虚 开 发 票 的 行 为 处 以 罚 款 3 0 万 元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决 定 对 你 单 位 所 偷 消 费 税 税 款 1 1 1 1 7 9 0 . 4 0 元 处 0 .
9、5 倍 的 罚 款 , 计 5 5 5 8 9 5 . 2 0 元 ; 对 你 单 位 所 偷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税 款 5 5 5 8 9 . 5 2 元 处 0 . 5 倍 罚 款 , 计 2 7 7 9 4 . 7 6 元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十 七 条 值 规 定 , 处 以 罚 款 5 0 0 0 0 0 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 处 以 罚 款 3 0 0 0 0 0 元 根
10、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处 以 罚 款 6 4 3 5 1 . 6 6 元 文 书 名 称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 书 文 号 甬 税 稽 二 罚 2 0 1 9 2 5 号 甬 税 稽 二 罚 2 0 1 8 1 8 8 号 甬 税 稽 二 罚 2 0 1 9 4 号 甬 税 稽 二 罚 2 0 1 9 2 8 号 甬 税 稽 二 罚 2 0 1 9
11、2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我 局 对 宁 波 裕 耀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等 2 家 公 司 作 出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 现 将 相 关 文 书 公 告 送 达 如 下 : 以 上 税 务 文 书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满 3 0 日 , 即 视 为 送 达 。 请 公 告 所 涉 纳 税 人 见 公 告 后 , 到 我 局 领 取 税
12、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 联 系 地 址 : 宁 波 市 高 新 区 广 贤 路 9 9 7 号 北 楼 , 联 系 电 话 : 8 1 8 7 7 3 1 7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宁 波 市 税 务 局 第 二 稽 查 局 2 0 1 9 年 3 月 4 日 序 号 1 2 纳 税 人 名 称 宁 波 裕 耀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森 丰 服 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方 兰 张 志 林 违 法 事 实 违 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消 费 税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13、 第 4 7 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取 得 第 三 方 虚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税 款 相 关 决 定 及 法 律 依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一 条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消 费 税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 第 4 7 号 ) 第 三 条急诊科全体护理人员认真学习各种医疗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思想道德 教育修养,力争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做到小事讲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