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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 区生态环境 厅 内蒙 古 自治 区公 安厅.pdf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118901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72.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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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件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 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等 11部 委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 及自治区 打赢蓝 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自 治区决定在重点 区域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 下简称 “ 国六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9年7月 1日起,重点区域(呼和浩

2、特市、包头 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进口、销 售、 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中 国第六阶段) (GB18352.6-z O16)6a 阶段标准要 求。 二、 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 g 的M1类、M2类、N1类车辆,即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 g 的载客和载货汽车。 三、19年7月1日(不含)前 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 销售发票 (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的 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 放标准的车辆,可于年 1月1日 (不含)前 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四、 重点区域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国 六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宣传引导。 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提前组织 安排好采购和销售计划,并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 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五、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抵 蜇 02oo39* 革委员会 内蒙 内蒙古自治 2019 内蒙古自氵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ore+642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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