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 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7 年 9 月 28 日,我局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 区居民委员会君兰君岭路 6 号的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销售的罗氏虾进行抽检。2017 年 11 月 17 日,我局向佛山市顺德 区美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本次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SDQC1701541)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编号: SDQC1701541)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销售的罗氏虾经 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标准要求为不得 检出,检测结果为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 1)违法事实)违法事实 经查,该单位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购入罗氏虾共 8.95KG。经广 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罗氏虾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 (SEM) ,结果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规定。 该单位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购入罗氏虾共 8.95KG, 其中,我局抽检了 0.75KG,剩下
3、罗氏虾共 8.2KG 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下午全部销售出去。 (2 2)违法行为定性)违法行为定性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情况, 该单位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罗氏虾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 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3 3)处罚依据和情况)处罚依据和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 二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 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 二款规定以及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 涉嫌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将该案移送顺德 公安局处理。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