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 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我局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 奇居委会三洪奇大道东宁一街 2 号首层之一由杨震山经营的佛山市 顺德区北滘镇泉田商场销售的仁王新辣豆进行抽检。 2017 年 1 月 22 日, 我局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泉田商场送达本次抽检不合格的检验 报告(编号:SF160901)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编号: SF160901)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泉田商场销
2、售的仁王新辣豆经检验 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酸价,判定要求:X3mg/kg,实测数据: 6.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品。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泉田商场 (1 1)违法事实)违法事实 经查,该商场在 2016 年 8 月 4 日购进上述批次仁王新辣豆共 10 包。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仁王新辣豆检出 酸价,结果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 ) 规定。该商场销售上述批次仁王新辣豆货值金额 55 元,违 法所得 11 元。 (2 2)违法行为定性)违法行为定性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情
3、况,该商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仁王新 辣豆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 (十 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 3)处罚依据和情况)处罚依据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
4、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以及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
5、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 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仁王新辣 豆,但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涉案食品,且由于涉案食品是已作 抽检样品消耗或销售给不确定的消费者,且没有进行详细的销售记 录,难以召回,故上述涉案食品无法没收。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