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1、 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熟制金枪鱼柳核查处置情况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6月14日生产的熟制金枪鱼柳在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检验大肠杆菌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2016年8月11日,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编号为荣检(2016)SH-W1068号的熟制金枪鱼柳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责令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立案调查。经查,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
2、日共生产了熟制金枪鱼柳400袋,除了采样用去15袋之外,其余385袋均已被食堂当成原材料重新加工使用。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在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督促下,经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自查,确认了不合格原因。目前,该公司已采取了整改措施,产品经复查检验结论为合格。2、 刘浩销售不合格粉条核查处置情况2016年6月2日,我局接到青岛市华测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刘浩所销售的粉条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1日在文登批发市场王天平处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粉条3kg,至检查时,上述批次粉条已全部销售完
3、毕。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尚未构成社会危害,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进货来源等相关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粉条为不合格产品,且能如实说明来源,符合可以给予免于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免于处罚。3、 关于荣成市石岛张家路健力食品部销售“韩国蜜瓜”、“神秘园(冰糖山楂)棒冰”两份不合格报
4、告核查处置情况根据GB2760-2014规定:3.4带入原则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视频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根据GB7718-2011规定: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
5、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该公司添加的椰果肉在产品配方中含量占3%左右,带入的柠檬黄在产品配方中含量占0.00018%,在最终产品中不发挥作用,不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我局认为,山东时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显示的检验结果有误,我局不予立案。 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