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开征求对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项目按期完成交付使用,防止“烂尾楼”的出现,并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委拟定了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热忱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谢谢!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54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发处)传真:0591-87113055电子邮箱: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八日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区域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政策,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商品房预售监管政策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区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
3、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包含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购房贷款等)。第五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银行日常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4、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对开发企业上报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即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进行审核并核定。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项目所在地确定监管银行并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进行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内的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并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开发企业确定监管银行和专用账户后,应与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5、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第八条 签订监管协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预售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应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第十条 监管协议应载明所开发的
6、项目名称、坐落、拟预售楼栋号、拟预售套数、拟预售面积、工程建设费用、专用账户名称、专用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资金专用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名称组成。第11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1)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2) 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3) 选定的监管银行;(4) 专用账户名称、账号;(5) 涉及的其他事项。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需一并报送监管协议,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账号等相关信息应在售楼场所公示。第十二条 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预售许可的审批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
7、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变更监管银行或专用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同意后,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银行或账户的变更信息须同时报送至预售许可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代理销售机构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专用账户,并注明用途。购房人申请分期或其它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
8、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等相关信息,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专用账户。第十五条 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3%。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预售资金必须用于施工进度款、勘察费、设计费、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税费、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的工程建设费用。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表;(二)在相应节点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签字确认的质量验收记录表;(三)与资金申请节点相对应的现场进度照片;(四)专用账户的的资金
9、余额凭证和上一次核准款项的相应对账单。第十八条 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进度照片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符合资金使用申请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应的费用凭证(合同、费用发票、缴费证明等凭证)向监管银行申请拨付资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批复意见后直接退回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备案的,相应费用可凭已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在相应节点前提前向监管银行申请支取,但不得超过节点用款额度。第二十条 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
10、监管的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或偿还开发贷款。第二十一条 在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发生退款的,开发企业持有权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退还给购房人。第二十二条 预售项目完成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除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正式发函告知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办理结算手续后自行解除监管协议。第二十三条 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11、督检查,监管银行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专用账户的,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1)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2) 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3) 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4) 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暂停拨付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1) 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2) 未按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3)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
12、售资金的;(4) 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商品房预售相关审批部门暂停该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1) 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不符的;(2) 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 包含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在内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七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管理权限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
13、处理,有关违规行为记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不良信息监督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市城乡建设委员移交有关银行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市所辖行政区域20 年 月 日后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本办法实行预售资金监管。附件:1、福州市商品房预目建设具备市场可行性项目建设具备市场可行性 “十三五”时期,国家将重点发展能源、电力、石化、冶金、造船、 交通等工业领域,这些工业领域都是通航机场产品的下游消费大户,它 们的发展将给通航机场产品带来非常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日本,通航机 场建筑占建筑总面积的 50%左右,占新增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