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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和修缮工程监督及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pdf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154934 上传时间:2019-11-24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98.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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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基建和修缮工程监督及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建和修缮工程监督及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基建和修缮工程管理,强化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基建、修缮资金 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 、 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 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 价调整管理办法 (淮政办【2012】33 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基建和修缮工程监督基建和修缮工程监督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基建和维修资金合规合法使用, 提高投资效益, 学

2、校基建和修缮工程 (包 括装修工程,绿化卫生工程等)均应按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处代表学校对 以下环节行使监督职能: 1. 参与基建和修缮工程的招投标; 2. 参与甲供材料的招投标及批量材料的核价; 3. 参与工程重大变更的论证; 4. 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条第二条 基建和修缮工程在经过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 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零星修缮工程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合同 签订前应征求审计处意见。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工程施工前向审计处提交施工合同和图 纸等有关资料(电子版) ,以便

3、审计处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隐蔽工程应办理现场勘验手续,工程施工中的变更应以有效的签证手续为准。 基建项目变更在五万元以上的事项要有变更预算, 变更预算仅作为变更价款的参考, 并按规 定的审批权限签证形成书面资料;维修项目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施工,如需变更,应按规定 程序批准,较大变更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采购方式以及工程要求的规 格、品牌、数量、质量进行采购。凡学校自行采购的批量工程材料,应按学校规定的采供程 序进行采购,审计处参与核价及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 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 第六条第六条 为促进投资效益提

4、高,有效维护学校利益,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包括装修工 程,绿化卫生工程等)均应按程序办事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处代表学校对涉及项目投资活 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行使审计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审计职能,审计工程项目的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核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有关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第七条 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决算一律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 的规定。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把竣工决算审计纳入建设工程的项目周期。 未经竣工决算 审计的基建和修缮工程,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比例,不得批准财务结算。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

5、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国家规定 的审计权限,对工程结算进行自审或委托审计,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 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制度。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及竣工资 料由施工单位编制和报送,并按下列程序实施审计。 1.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对施工单位 提供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2.学校审计处对工程结算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复审和终审: (1)新建单项工程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下,修缮单项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学 校审计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后可视

6、为终审; (2)基建投资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以及 300 万元以上的经营性 工程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核,审计处对审计 事务所出具的初审报告进行把关, 并配合审计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然后报省教育厅进 行最终审核、审计。 第十条第十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本着安全的原则, 办理项目 工程款事宜。对于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扣 除预留金)的 85,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结算;对于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 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70(有招标文件约定的,按

7、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支 付工程款) ,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进行审计时,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财务 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 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竣 工决算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审计处报送竣工决算报告(书) ,主要包括以下资 料: 1.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目录;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工程竣工图;工程量验收单(全部打印) ; 4.工程预算书(中标预算书) 、工程决算书(并报送电子文档)

8、; 5.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标底、投标书、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过程中 双方签证资料、材料价格签证和建设单位购买的主材合同或协议; 6.中标通知书; 7.立项报告、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8.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地质勘察报告; 9.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0.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11、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意见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原件)应按工程项目报送审计处,不得将一个工程项目分解到各 承包人分别报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小型、零星工程,审计处自接到真实、完整的资料后,一个月(不含审计协 调时间,下同)内出具审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大型工程,审计处自接

9、到真实、完整的资 料后,委托并督促审计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出具审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施工单位 应在接到审计报告或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 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一周内将审计报告或结果送交工程项目管理部 门、财务部门及施工单位,以便准确、及时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委托审计的事项,其审计费用的支付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淮 北师范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验收 不合格或有争议未解决的

10、,应待解决问题后再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不报送审计资料的; 2.报送的审计资料不齐全,而使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 3.对未按程序即直接谈定单价或总价的; 4.工程价款在规定的招标范围而没有招标的; 5.工程决算中出现重大变更,变更单未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 6.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工程决算书三者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审计需要的书面材 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三章第三章 附则附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 定 ,不得做有损于学校利益和审计形象的事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切实维 护学校利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审计中,对查出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学校应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学校资金、学院资金、平台建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投 资的基建、维修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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