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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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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 第五章第五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第 5.15.1 条条 目标目标 本章旨在: 一、将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对双边贸易的消极 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各自境内人类、动物和植物的 生命健康; 二、提高双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并增 进相互了解; 三、加强双方负责本章事务的主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 流,以及 四、促进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附件 1A 中的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 第第 5.25.2 条条 范围和定义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适用于双方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 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二、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 A 中的

2、定义 适用于本章。 70 第第 5.35.3 条条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重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重申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应适用于双方,并纳入本章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第 5.45.4 条条 技术合作技术合作 一、双方同意探索在卫生与植物卫生领域开展技术合 作的机会,以增进对彼此管理体制的相互了解,并最大程 度减少对双边贸易的消极影响。 二、双方应适当考虑与卫生与植物卫生议题相关的合 作事宜。此类合作应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可 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进在制定和实施国内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 国际标准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二)特别加强在风险

3、分析方法、疫病/病虫害控制方 法、实验室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并就国内法规交流信 息; (三)推动双方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WTO/SPS)咨询点之间的合作与经验交流; (四)研究制定主管部门间的官员交流项目,以提升 双方在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管理方面的能力和信心; (五)在下列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并分享研究成果: 71 1. 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监测; 2. 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防控; 3.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检测方法,以及 4. 有害物质、农药、兽药残留的监测和控制,以及其 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第 5.55.5 条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一、双方藉此

4、同意成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由双方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主管机构 的代表组成。 二、该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各方对实施卫生与植物 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 健康,加强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的合作与磋商,并最 大限度减少对双边贸易的消极影响。 三、认识到处理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必须依赖科学并 基于风险评估,且最好通过双边技术合作和磋商的形式进 行。委员会应力求加强双方卫生与植物卫生主管机构当前 或未来的联系。为此,委员会应: (一)认识到科学风险分析应由双方相关管理机构开 展和评估; (二)加强双方对彼此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与这 72 些措施相关的管理

5、程序的相互了解; (三)就影响或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的制定或实施事宜进行磋商; (四)通过双方联系点,及时沟通重大的、持续或反 复出现的不符合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情况; (五)当一方认为另一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实施 已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应 一方要求,如必要,考虑以委员会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开展 技术磋商,以寻求合理解决双方共同关心的卫生与植物卫 生问题。此类磋商应在提出磋商要求后的合理时限内举 行; (六)相互协调双方在涉及食品安全、人类、动物和 植物生命健康的国际和区域组织或论坛中的立场、会议议 程和议题等。这些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下设的卫生与植

6、物卫生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世界动物卫生组 织(OIE) 、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框架下运作 的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等; (七)加强对有关制定、实施和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的技术合作活动的协调,以及 (八)增进对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具体实施问题的相互理解,包括澄清各方的管理框架及规 则制定程序。 73 四、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 90 天内成立委员会,通过换 文的形式确定各自委员会的主要代表,并确定委员会的职 责范围。 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会议地点由双方共同决定,主席由双方轮流担任。 六、双方应确保相关贸易和监管机构或部门中负责制 定、实施和执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适当人员参加委员 会会议。 七、为协调本章的实施,特别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并在合理期限沟通信息,双方应指定如下联系点: (一)中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其继 任者; (二)韩方为:农业、食品和乡村事务部,或其继任 者。 第第 5.65.6 条条 争端解决不适用争端解决不适用 对于本章下产生的任何事项,任何一方都不得诉诸于 第 20 章(争端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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