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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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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 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 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 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 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

2、,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 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 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 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 能审查。 - 2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

3、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 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 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 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 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 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

4、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 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 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3 -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 委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5000 吨标 准煤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省政府 核准或备案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或备案 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5000 吨标准煤以 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 见。 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5000

5、吨标 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 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 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格式见附 件) ,并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和承诺建设,节能审查机关 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 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 前款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以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 - 4 - 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6、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并取 得替代地区和有关替代企业、单位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审查时, 应按相关管理程序报送项目节能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申请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两份。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 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 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当委 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承担节能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相应的节能审查机 关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 20

7、 工作日内,组 织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报告编制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方法是否科学, 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 - 5 - 规范,项目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 足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或定额,是否按规定落 实能耗等量或减置换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 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 “三控”管理要求; (六)项

8、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 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节能设计是否合理,能 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禁 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的情况;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 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下列情况对项目节能 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政策等; (二)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 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评审结论是否正确;

9、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 - 6 - 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 (六)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完成(委托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其总平面布置、生 产工艺、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 总量 1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 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

10、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 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 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 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 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二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 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应每季度向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及验收情况。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省级节能

11、审查机关对各地节 - 7 - 能审查及验收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 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曝 光,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 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 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

12、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 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职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 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 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 江苏”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经费,由各级 - 8 -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根据本办法及实际 情况制订本辖区节能审查实施细

13、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 江苏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苏发 改规发20111 号)和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苏经贸环资2007212 号)同时 废止。 9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概 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法人代码 项目所属行业 及代码 项目代码 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其他 项目总

14、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建筑面积(m 2) 建设规模、 主要 内容和主要用 能设备情况 年 耗 能 量 能源种类 计(4)固体废弃物:餐饮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坚持每天清运;职工生活垃圾:经垃圾框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采取分类收集袋装后,送废品收购站回收处理;油烟净化器及隔油池分离出的废油:铁桶收集后,由持有特种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每个月回收一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内东区环建( )号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符合申报受理条件,同意按以下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为:

15、1环境影响报告书。2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重点对 进行专项评价。3环境影响登记表。二、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1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2专司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持证单位。3可研报告编制单位。4建设单位。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请按 *和* 条要求办理,并请 环保局提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报 环保局确认。经 办: 审 批:审 核:年 月 日(备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示范文本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由办理该项目的环评单

16、位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19)许可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发布)第13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核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发布)第22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

17、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C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10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

18、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0)办理流程A、受理 1个工作日以内,责任人李家茂,负责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一次告知申报人,录入系统;B、审批 7个工作日以内,责任人钟国明、段锡书、陈昭文,负责审核申报事项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做出审批意见;C、制证(制定批文)5个工作日以内,

19、责任人段锡书、陈昭文;D、办结 4个工作日以内,责任人李家茂,等待申报人取件。(21)申请人咨询较多的难点、热点问题及解答意见。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找什么单位编制?答:只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的环评单位都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联系环评单位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所做项目环评类别和环评单位资质类别是否相符。B 项目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总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除外) 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8000万元以

20、下2000万元及以上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重污染项目除外,2000万元以下由区县环保部门审批,扩权县享有同市级环保部门相同的审批权限。C 请问哪些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报告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对项目环评形式做了规定,因其分类繁多,在此不一一作答。具体情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境保护部网站上查找,也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环评编制单位咨询。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1)是否网上受理是(2)审批数量-1(3)事项属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4)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5)审批时限 承诺件(6)网上办理程度预审(7)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1、(8)承诺时间 7个工作日(9)材料预审2个工作日(10)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11)审批方式审批(12)是否收费 否(13)实施主体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14)办理地点内江东兴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兴区西林大道719号(15)审批条件拟申请审批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16)申请材料目录及说明A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两份)B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本)C 住建部门、国土部门项目用地、选址定点材料(正式件1份)D 发改委或经委备案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材料(正式件2份)E 涉及水土保持的,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正式件1份)F 涉及职业病防害的,提供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职业病防治方案(正式件1份)G其他审批所需材料(随法律法规调整需要提供的)(17)格式文本或空白表格检索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 报 表建设项目名称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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