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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95161 上传时间:2019-10-06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358.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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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6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 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8次常 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7月 30 日 - 2 -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 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 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专 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 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 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 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 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准 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城市普通消防站从事灭火

3、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岗位的人数不少于 30 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 45 人,经济较为 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 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 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提 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3 -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 间定于每年 3月份和9 月份,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 18 至 30 周岁的社会青年和复 员、转业、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 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 周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原则上应当具有高

4、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 业技能等级或大专以上学历(具体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 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 行不少于 45天、消防文员不少于 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 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前 1 个月 内完成。 第十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 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政府

5、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实 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 - 4 - 救援机构建立并保管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 则,每半年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去留的主要依据。其 中,优秀占 10%,良好占 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 第十五条 被评为年度省级及以上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 发放 4500 元奖励,评为年度市级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发放 1500 元奖励;连续两次季度考评不

6、合格或年度测评不称职的, 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下岗培训 1 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 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 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消防文员应当参加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 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 贴补贴、奖金) 、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 金、被装费等。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 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 5 -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

7、用期内均 发放基本工资,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 放给本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机构普通消防站指战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供 给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员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 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规定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岗 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危行业的福利待 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

8、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 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 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救援机构缴纳。标准参照当地 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 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 6 -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签 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备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 5 年;期 满后经

9、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 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 日告知所 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 同,并根据情况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 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个人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10、形。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或 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 - 7 - 文员; (二)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 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险 累计满15 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 职消防队员; (三)因公、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 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 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 职消防员本人。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其办 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符合前 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

11、,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消防大队 上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名额 并审批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 前 1 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补偿 1 个月的 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 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 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 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 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 8 -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参照军人怃恤优抚条例的 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政策,办理政府专职消防 员相关抚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 年9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4年8 月 31日。 (2019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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