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7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 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临沂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2 日 临沂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优 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行政许可法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是指对兰山区、 河 - 2 - 东区、罗庄区三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采取信息化方式,从项目 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 均使用同一个编号办理, 并实行联合审批、 全程监督,促进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并经市政府确认的建设项 目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 市、 区行政服务大厅在登记台设立总受理窗口, 为 建设项目提供统一登记编码、权利告知、办理反馈的“一窗式” 服务。 第五条 凡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的审批服务事项, 任 何部门 (单位
3、) 不得在总受理窗口以外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任何申 报材料(要件)或办理任何审批事项。 第六条 市、 区行政服务大厅与各审批部门均使用全市统一 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 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 承办、 批准、办结和告知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内部流转、上下联动,任 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审批权限等为由,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人) 往返于市、区之间办理。 第七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应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服务事项 工作流程、申请材料(要件) 、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依据 等, 通过政务网站、 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杜绝“暗箱操作” 。 第八条 市、 区两级办理同一审批服务事项的流程、 申请材
4、 料(要件) 、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应当一致,任何部 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调整。 第九条 窗口部门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认真审查申报材 料, 对同一批次要件中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并 - 3 - 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原则, 能够并 联审批的事项和环节,全部采取并联审批;不能并联的,应减少 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提速提效。 根据各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及相互关系, 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中的项目立项、 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均采取并 联审批方式,由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
5、踏勘制度, 对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 理系统审批的项目,凡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市、区行政服务大厅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实行联合踏勘,并按规定时限出具审批 意见。无特殊情况,各部门(单位)不得多头、分散踏勘。 第十二条 总受理窗口通过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系统, 对 各部门窗口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审批服务时限 到期前 1 天,总受理窗口应进行询问和催办;审批服务时限超 时时, 总受理窗口应进行督办, 部门窗口应向总受理窗口作出书 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市、 区行政服务大厅负责通过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管理系统, 对各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 及 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审批服务超时的, 应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 区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运行管理进 行监督监察。对应进未进审批大厅,擅自设定审批事项、要件及 条件,无故超时审批或缺席联合审批的,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玩 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 人责任。 - 4 - 第十五条 各县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 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1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