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40000 主要农作 物品种审 定与撤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令第4号,2016年修订)第五条 第 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1.大项合并 2.职权名称修 改 其他 1400-Z- 00300- 140000 公路水运 工程施工 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考核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交安监发2016
2、65号) 省住房 城乡建 设厅 大项 第 20 页,共 91 页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项目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序 号 调整各要素 具体情况 备注 55 行政 确认 1600-F- 00700- 140000 非主要农作 物品种自愿 申请试验认 定 大项 1.职权名称修 改 2.职权类型修 改 其他 1600-F- 00700- 140000 非主要农 作物品种 登记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2017年农业部
3、令第1号)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八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56行政许可 1600-A- 02800- 140000 限制使用 农药经营 许可证核 发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7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57行政许可 1600-A- 02900- 140000 农药生产 许可证核 发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7号,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58 行政许可 1600-A- 01800- 140000 从事高致 病性
4、或疑 似高致病 性病原微 生物实验 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二 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第 21 页,共 91 页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项目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序 号 调整各要素 具体情况 备注 59 行政 许可 1600-A- 00601- 140000 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及 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 种种子经营 许可证核发 子项行政许可 60 行政 许可 1600-A- 00602- 140000 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及 其亲
5、本种子 、常规种原 种种子生产 许可证核发 子项行政许可 61 行政 许可 1600-A- 01401- 140000 向境外提供 种质资源的 初审 子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许可 向境外提 供种质资 源的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十一条 省农业 厅 子项 62 行政 许可 1600-A- 01901- 140000 食用菌菌种 质量检验机 构资格认定 子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许可 1600-A- 01901- 140000 食用菌菌 种质量检 验机构资 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
6、6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 厅 子项 1.删除子项 2.大项职权名 称修改 1600-A- 00600- 140000 主要农作 物杂交种 子及其亲 本种子以 及实行选 育生产经 营相结合 、符合国 务院农业 主管部门 规定条件 的种子企 业的种子 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 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 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第 22 页,共 91 页 职权 类型 职权
7、 编码 职权 名称 项目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序 号 调整各要素 具体情况 备注 63 行政 许可 1600-A- 01903- 140000 农作物种子 质量检验机 构资格认定 子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许可 1600-A- 01903- 140000 农作物种 子质量检 验机构资 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 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2013年修 订)第二条 省农业 厅 子项 64 行政 处罚 1600-B- 07100- 14
8、0000 对生产经营 农作物种子 、草种、食 用菌菌种假 劣种子的处 罚 大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处罚 1600-B- 07100- 140000 对生产经 营农作物 种子、草 种、食用 菌菌种假 劣种子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65 行政 处罚 1600-B- 07200- 140000 对违反种子 生产经营许 可的处罚 大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处罚 1600-B- 07200- 140000 对违反种 子生产经 营许可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66 行政 处罚 1600-B-
9、 07300- 140000 对违反种子 审定规定的 处罚 大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处罚 1600-B- 07300- 140000 对违反种 子审定规 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67 行政 处罚 1600-B- 07400- 140000 对违反种子 包装及生产 、经营档案 建立规定的 处罚 大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处罚 1600-B- 07400- 140000 对违反种 子包装及 生产、经 营档案建 立规定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条 省农业 厅 大项 第 23 页,共 91 页 职权 类型 职权
10、 编码 职权 名称 项目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调整前行政职权事项情况调整后行政职权事项情况 序 号 调整各要素 具体情况 备注 68 行政 处罚 1600-B- 07500- 140000 对违反为境 外制种、引 种规定和私 采种质资源 的处罚 大项职权依据修改行政处罚 1600-B- 07500- 140000 对违反为 境外制种 乡镇财政的过去、现状及未来赵少钦“农业税减免后乡镇财政状况调研报告”的读后思考王绍光赵少钦的研究所依据的样本不大,是一种典型调查。毛泽东对这种方法曾有过精辟的见解,他说,“如果有问题,就要从个别中看出普遍性。不要把所有的
11、麻雀统统捉来解剖,然后才证明麻雀虽小,肝胆俱全。从来的科学家都不是这么干的”。 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年),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206页。 基于“解剖麻雀”的调查方式,赵少钦这篇报告对中西部农村的财政状况有一些精到的观察,并启发我们对农业税减免后的乡镇财政前景作进一步的思考。赵少钦的以下四点观察值得强调。第一,严格意义上的乡镇财政本来就不存在。近代以前,中国从来没有建立过乡一级财政;民国时期虽然颁布了乡镇自治施行法,但乡级财政依旧付诸阙如。新中国成立之初,曾在五十年代前半期筹建乡级财政,不过,那时乡级政府根本没有多少自筹收入,构
12、不成一级完备的财政。其后,在19581983年的25年间,政社合一的公社倒有点像一级财政,因为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用提取本地“剩余”的方式来为本地居民提供公共物品。取消人民公社后,由于乡镇政府不再能直接提取“经济剩余”来形成财政收入,重建后的乡镇财政一直地位尴尬,因为它缺乏牢固的税制基础。 陈永正、陈家泽,“论中国乡级财政”,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预算法第二条似乎间接承认了这一点。一方面,它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要求建立乡镇预算;另一方面,它又网开一面,允许“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特
13、有的税收来源和支出责任,各地便出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本报告调查的四个乡镇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那么,为什么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税收来源和支出责任呢?这就涉及到超大型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特殊麻烦。由于面积大、人口多,中国的政府架构有五级之多,比世界上任何其它国家都复杂。要为每一级政府都确定稳定的税基,实在是难上加难。更何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不管把哪些税种规定为乡镇财政的税源,恐怕都不合适。税种少了,落后地区的乡镇税基太薄,入不敷出;税种多了,发达地区的乡镇税基太厚,可能抽空其它级别财政的收入。也许可以这么说,乡镇财政在制度上之所以一直健全不起来是因为它在目前的格局下根本不可
14、能健全。第二,遭人诟病的农民负担问题只是现象,问题的症结在于中西部地区的乡镇财政收不抵支。这与第一点观察是密切相关的。由于没有(也无法)设定能够支撑中西部乡镇财政的主要税源,转移支付规模又太小,税外收费便成为这些地方乡镇财政的主要特征。在农民负担问题上,媒体往往把矛头对准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抨击他们“养了不少不该养的人,做了不少不该做的事,收了不少不该收的钱”。这种看法把复杂的结构性问题简化为干部作风问题,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对广大一线干部不公平。 关于基层干部的看法可参见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玛尼罕乡党委书记张红民的文章,“免征农业税后乡镇体制的定位”, http:/www.chinaelect
15、ions.org/readnews.asp?newsid=%7B264EDC0B-C61F-41FB-B2BF-09C3C1819648%7D。从逻辑上说,如果基层干部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那么“三乱”(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现象的分布在空间上应该是随机的,不会呈现地域特征。然而,现实中的农民负担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中部最重、西部次之,东部最轻。 史清华,“农户家庭税费负担及其程度演变趋势”,开发研究,2004年第4期。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部的 “三乱”是被逼出来的。因为这些地方既没有东部经济那么发达(因而工商税充裕),也不像西部能得到较多中央转移支付,乡镇财政的制度内收入难以应
16、付上级交办的各项事务,不“另辟蹊径”向农民收费,便难以为继。除了空间上的证据外,这个判断也有时间上的证据。1993年以后几年农民负担急遽上升,为什么呢?对农民负担进行分解就会发现箇中秘密:在这些年里,一般税费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增长最快的是与教育有关的支出,中部省份尤其如此。 陶然、刘明兴、章奇,“农民负担、财政体制与农村税费改革”,视角,第4卷,第2期(2004年4月30日),http:/www.oycf.org/Perspectives/Chinese/Chinese_14_04302004/Perspectives_April2004.pdf。 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此时中央政府正在
17、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往下压。义务教育是一种受益范围超越单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公共产品,支出责任理应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但1994年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支出责任下移到县以下政府。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调研材料显示,1999年,我国义务教育的投入结构是乡镇78%,县级9%,省地市11%,中央2%。 张志泳,“关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制度安排问题的汇报”,2005年8月16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网站,http:/ 没有稳定税源的乡镇财政背负如此沉重的担子,它不设法转移负担怎么可能支撑下去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当然是好事,但中央政府在没有拨出经费的情况下要求各地乡镇完成这项任务,在英文里
18、,这叫 “unfunded mandate”,中文就更直白,叫作“中央请客、农民掏钱”。第三,农村的债务主要是是兴建公益事业时形成的,也是乡镇财政收不抵支的结果。媒体报道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基层干部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是造成一些乡村负债累累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当然有,但不是农村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在赵少钦所调查的四个地方,乡镇债务不是消费型债务,而是发展型债务,用途是修路、修水利、建校舍、义务教育达标、农田基本建设、发展乡镇企业、从事经济开发项目等。如果说向农民摊派是强迫农民自费购买公共服务的话,那么借债则是用透支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说到底,原因还是中西部农村缺乏提供最基本公共产品的必要资金。由
19、于中西部乡镇的税基太小,微薄的财政收入充其量只够“吃饭”,有时甚至连“吃饭”都不够,如赵少钦调查的甘肃那个镇便在2001年对教育、卫生系统的工资有拖欠。 据统计,在1998年全国乡级财政总支出中,乡级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占67.83%。这个比例在中西部一定更高。见钟晓敏,地方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3144页。在这些地方,如果没有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只要兴办公益事业,欠债或透支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完全不办公益事业,那么这些地方就必然会永远落后下去。再说,不办公益事业,还要政府有什么用?第四,近年来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取得了两项成就:一方面它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财政体制变动使得减免农业税之后乡村两级机构能维持基本运转正常。媒体上对第一项成就报道很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