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主要仪器设备; 12)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名; 13)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2 现场检测报告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1)委托单位名称; 2)委托单位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及要求; 3)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 竣工日期及现状等; 4)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5)被检工程以往检测情况概述; 6)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7)抽样方案及数量; 的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的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 10)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名; 11)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通信信息; 12)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页码
2、标识。 3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必 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对于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 姓名及单位。 4.4.2 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鉴定)报告中还应 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 特定的检测有关的信息; 2 需要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 必要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4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说明。 4.4.3 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 1 采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 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2 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 全
3、、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3 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 测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 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 11 员必须对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5 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 人对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 检测(鉴定)报告应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或公章,多 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4.4 检测(鉴定)报告的发放应按检测项目、编号逐一进行 登记,报告接收人应签名确认。 4.4.5 检测机构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 功能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
4、量监督机构。 4.5 样品处置 4.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5.2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 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4.5.3 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 样品留置。检测后不合格样品或备用样品以及有争议样品的 留样期不得短于报告异议期;其他己检样品相关标准留置时间 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检测技 术和管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4.6.2 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 的资料。 1 管理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
5、 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 件和仪器设备资料等; 2 技术资料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 同、检测委托单和协议书等;电子数据技术资料含有原始数据、 12 处理过程、分析结果三方面内容; 3 技术资料的保管应按年度、项目、编号的顺序装订成 册,定期归档存放。 4.6.3 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挡的形式保存,电子档案的保存应 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 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应做到防 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 4.6.5 档案保存时间: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 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
6、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 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保存期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存 期不少于6年; 2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3 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后1年。 13 5 检测机构能力 5.1 检测人员 5.1.1 检测机构配备的检测人员应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的 要求。 5.1.2 检测机构配备的技术人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1、附 录C-2的规定,并宜按附录C-1、附录C-2的要求设立相应 的检测参数。 5.1.3 检测人员应由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11、考核,并取得检测 人员企业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5.1.4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
7、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 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10年以上 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审核 人应经检测机构授权,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 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的检测工作经验。 5.1.5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同一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 于3人;每个工程现场检测人员不应少于2名。 5.1.6 检测机构应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计划,并 对计划的实施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7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行业或企业组织 的各类培训。 5.2 设施与环境 5.2.
8、1 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试验 室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 布局、避免交叉影响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14 5.2.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 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要求。 5.2.3 检测机构应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配备相应的监控设 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环境条件 的符合性,并及时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 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4 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 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有相互影响的检
9、测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5 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 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 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 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5.2.6 检测场所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应明确 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2.7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 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5.2.8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 员、设备的安全。 5.2.9 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
10、于明显和 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5.3 仪器设备 5.3.1 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的 要求。 5.3.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 5.3.3 检测机构所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 术要求。 5.3.4 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应送至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 15 行校准或检定。 5.3.5 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校准或检定周期台账,并建 立仪器设备档案,记录仪器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 自 5.3.6 检测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定计划,并 按计划执行。 5.3.7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应按本机构体系文件中
11、规 定的人员确认,以确保仪器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5.3.8 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仪器设备出厂技术要求、检测设备使用频次、环境条 件、所需的测量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 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5.3.9 检测机构的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管理标识, 在用的仪器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定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5.3.10 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仪器设备应编制 使用操作规程。 5.3.11 检测机构应对主要仪器设备作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 检测的仪器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5.3.12 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维
12、护保养、日常检查制 度,并作好相应记录。 5.3.13 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台帐,并注明仪器设备名 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信息。 5.3.14 当仪器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准或检 定: 1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 停用超过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 仪器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 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经核查不稳定的以 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 5.3.15 当仪器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 16 1 当仪器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 精度时; 2 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
13、,漂移率偏大时; 3 当仪器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 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5.4 检测方法 5.4.1 检测人员根据检测合同的要求,应按照现行相关规范 (标准)所规定或相关方确认的方法与程序进行检测活动。 5.4.2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技术标准、规程或方法及 时获得并执行;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 法的能力进行证实。 5.4.3 选用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于同一种检测方法,地方标准适用性及要求优于和 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时,优先选用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时,应 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 2 对于检测机构选用的检测方法为非标准方法时,应征 得委
14、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 功能的检测方法还需进行相关比对验证工作; 3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 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时,在有充分依据和比对验证情况 下,可编制相关检测方案及检测细则;调整或修正的内容应在 检测方案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或修正后的检 测细则; 4 对于有争议的检测项目所采用的方法应提前得到争议 双方的确认。 5.4.4 检测机构宜编制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样品的制备和 处置等检测细则,现场复杂检测项目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方 便检测人员使用。 17 6 检测管理与信息化 6.1 检测管理体系 6.1.1 检测机构应将其
15、组织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过程要 素文件化,建立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应传达至 有关人员,以保证管理体系被获取、理解和执行。 6.1.2 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能满足检测各阶段的管理 需求,至少应包括: 1 岗位职责管理; 2 人员管理; 3 检测场所、环境和安全管理; 4 检测设备设施管理; 5 样品抽取和流转管理; 6 检测质量控制管理; 7 文件管理; 8 记录管理; 9 检测报告管理; 10 检测合同管理; 11 检测档案管理; 12 机构和人员守法诚信管理。 6.1.3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和审核管理制度,定期不定 期对检测管理水平进行评定考核,找出不足,采取措施改进
16、,不 断提高检测管理水平。 6.1.4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上报制度,并配合项 目所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处置活 动。 6.1.5 检测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做好投诉的受理和处 18 理,并执行必要的回避措施。 6.1.6 检测机构应建立服务客户制度,应廉洁白律,提供优质 服务,不断提高客户对机构的满意程度。 6.2 检测行为管理 6.2.1 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应与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检测项 目相适合。检测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技术标 准,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2.2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判定为虚假检
17、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 主仨. 口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 血口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6.2.3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 转让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 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5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6 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2.4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按有关现行标准规范
18、进行检测或结论判定; 2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3 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9 6.2.5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 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6.2.6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变更于续: 1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3 检测项目、参数内容发生变更的; 4 检测
19、场所发生变更的; 5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6.2.7 检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 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 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6.2.8 检测机构应守法经营,不得出现以低于成本价承接检 测活动、承诺一些不规范检测要求等不正当竞争事项,扰乱检 测市场秩序。 6.2.9 检测机构及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委托单位的 检测数据转为他用,或提供委托方之外的单位或人员使用。 6.2.10 检测机构应诚实守信,开展检测工作应符合信用管理 有关规定。 6.2.11 外省检测机构进入安徽省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具备 在工程所在地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
20、件和能力,并向工程所在 地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6.2.12 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6.3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6.3.1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报告出具、信息上 20 传、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存储)。 6.3.2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业务流程,对涉及 结构安全项目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宜具有自动采集功能,并宜在 网络环境下运行。 6.3.3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密码授权管理,具有相应岗 位授权登录功能,并在相应检测、管理环节中留下活动记录。
21、 6.3.4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完 整性、实时性、准确性、以及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并防止篡改 或丢失。 6.3.5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检测报告宜采用条形码或二 维码作为防伪标识。 6.3.6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的硬软件功 能性和安全性进行确认,指定专门人员维护,并形成文件;当系 统更改或升级时,应重新形成文件并确认。 6.3.7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所使用的软件应满足本规程相关方 面要求。 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6.4.1 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检测数 据自动采集,并把实时数据远程上传至指定接口。 6.4.2 检测机构仪器设备
22、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 要求,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水泥抗压(抗折)强度、砂浆抗压 强度、墙体材料、钢材力学性能试验的检测应采用自动采集,采 集的数据实时上传;专项检测中的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应 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其他检测项目符合自动采集条件的也宜 采用自动采集。 6.4.3 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传人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 打印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6.4.4 当检测数据上传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数据接口 时,严禁将数据通过非原检测机构数据库中转。 21 6.4.5 当自动采集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有措施保证对 检测数据作相应的人工记录,包括系统失效记录和适当的紧急 措施及纠正
23、措施。 6.5 检测信息监督管理 6.5.1 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应能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远程监管。远程监管系统应提供公共接口, 不可对上传设备和软件有选择性规定。 6.5.2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 库和人员库,并建立检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制度,由 系统出具检测报告,通过技术于段、全程留痕,杜绝伪造检测数 据,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按规定应实 行而未自动采集并上传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 收、评价的依据。 6.5.3 检测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检测业 务软件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检测进程监控所需信息能 及时、完整、准确地传送到检测监管系统,并应及时更新。 6.5.4 修改委托信息、检测数据等必须在检测软件中有修改噒抗鎇携鷌2鄀杒鎂梻!艁刃蝧梻臑騀杒鎂粻鄠杒鎇粻芑杒抖鎂杒抖鎇2!切佩艙蔮怰刡踐刊佩蝙蔮匲踠刊艪當虳軌!怐腐刉蝪當虳倰軌!橒煟鎂!倀艁刃彪蝱膿橒鎂澻!怀艁刄歪蟛澻脧切繪芸酖获!切繪螸酖获【2!刊良鍆挀縀黨!1诎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