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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代农业项目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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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员,建立个人 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统账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经审批,可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用 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 4.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随着经济 16 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改制企业破产日或改制日已退休人员, 个人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

2、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的,破产、 改制企业须为退休人员提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缴费办法: (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须在每月 15 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费,每年的 1 月份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 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向社会保

3、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经批 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缓缴期满即应连同银行利息如数补缴。超过缓缴期仍未缴纳的,即停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按规定加收的 滞纳金,全额并入统筹基金;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17 第八条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行政机关列“经费支出”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事业单位 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

4、缴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章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九条享受在职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 (二)因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 后,从次月 1 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 1

5、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后停保超过 90 天再续保的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中断缴费 90 天以上的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 90 天等待期;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当月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从收到催缴通知第 31 日起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 18 筹基金支付待遇。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 (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停保和违反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受到处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城

6、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性满 30 年、女性满 25 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 实际缴费年限,其中:2011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 10 年,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的退休人员和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桂劳社发2007197 号)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城镇职

7、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 15 年)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达到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不满足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视同缴费年限是指 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年限。 19 第十一条补缴城镇职

8、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达到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没有达到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率一次性 足额补缴所差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季或年 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后,方可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企业必须为其退休人员提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年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所 差实际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待遇;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后停保再续保的,须按续保当年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补缴停保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除外) ,足额补缴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第四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配置和管理 20 第十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参保单位为职工

10、缴纳的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的配置。 1.职工个人缴纳的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以退休人 员上年度个人退休金为基数的 2%先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下部分(职工以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退休金为基数。 ) 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5 周岁以下为 0.8%,3649 周岁为 1.1%,50 周岁以上为 1.4%,退休人员为 1.8%;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个人建立个人账户,制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

11、,个人账户按缴费进度实时记入; 3.参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只能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变动工 作单位时,由参保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继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离开统筹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随同转移。到国外和港、 澳、台定居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4.划入个人账户跨年龄段的,每年 1 月 1 日进行统一调整、一次性核定; 5.在职转为退休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 1 日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组成。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12、险费,除按上述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外,余下的部分全 部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1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 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预决算。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13、。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 关专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同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基金本 息,按同期的银行 3 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 3 年期的银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 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五章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开核算管理、互不挤占的方式运行。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用于住院治疗时应由参保人员自付的 22

14、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医用材料费,从个人账 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经审批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统筹基金 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办法分担 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第一次住院,三级、二级

15、、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标准分别为 400 元、 300 元、200 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 元、150 元、100 元; (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为 25 元/日、15 元/日、10 元/日。床位费低于标 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10%,使用乙类增大比例药品、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 料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30%; (四)除上述第(三)项个人先自

16、付比例医疗费用外,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85%,参保个人自付 15; (五)参保个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 倍。超过统筹基 23 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以上医疗费用的支付,原统筹区的待遇高于以上待遇的,可以保持原统筹区的待遇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九条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退休(职)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在职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定点 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医用材料费,从个人账户

17、中支付(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 销手续,冲减个人账户) ,超支自理。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统筹区同类人员严格核报。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区外或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账时除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外,个人自付比例再提高 5%。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 区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就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 其医疗费用个

18、人自付比例按转统筹区外诊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的使用,按自治区和统筹区相关文件执行。符合文件规定发生的项目费用 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而不出院,经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其住院医疗费用自医疗机构发出出院通 知之日起由个人自付。 24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需长期连续住院治疗的,每 90 天为一次住院。 第二十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

19、材料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以下项目和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四)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因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五)近视眼矫形术,性功能障碍,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的医疗费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自请医 生、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0、; (六)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非功能性整容、美容娇形手术、增减肥、增高、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急救除外) ;未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属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酗酒引起的疾病、性病、自伤、自残等,戒毒的一切费用; 25 (九)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他杀等; (十)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十一)各种不孕不育症; (十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21、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用。 第二十七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定点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确定,再由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市、区)社会保

22、险经办机构签订服 务协议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6 第七章多层次医疗保障 第二十九条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其他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十条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报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政策,建立国家公务

23、员医疗保险医疗补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 4%以内的,从成 本中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减轻参保职工过重的医药费用负担。 第八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27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棫棫印

24、,一份存研 究生院培养办,一份加盖公章后返回二级单位存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2)从中南大学奖助学金管理系统中(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原件一式一份、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3)从中南大学奖助学金管理系统中(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成果汇总表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4)研究生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材料装订顺序如下: i研究生成绩单 ii科研成果支撑材料目录 iii科研成果支撑材料复印件(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六)学校审核与公示 学校对学院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 材料报教育部

25、。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学院应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通知研究生参与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申报工作。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公开答辩, 答辩应在 9 月 21 日至 9 月 25 日内完成。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兼顾其在前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对于已入学的学术型研究生 老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已入学的专 业学位研究生老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学院应于 9 月 18 日前将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时间及学院

26、研究生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电子版:spcheng ),研究 生院培养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巡视答辩过程。 (四) 学院要切实加强审核和答辩过程,宁缺勿滥,杜绝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 推荐上报,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 2017年9月5日 1 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 1、哲学、政治学与、哲学、政治学与马马克思主克思主义义理理论类论类: :哲学、逻辑学、伦理学、 宗教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学技术 哲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政治学理论、中外政 治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

27、 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 党史、中国共产党历史、科学技术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 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政 治学、国际政治经济学、行政学、国际文化交流、国际事务、党政 管理、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国际关系等相 关专业 2、社会学与公共管理、社会学与公共管理类类: :卫生管理类、社会学、社会工作、家政 学、家政服务、人类学、女性学、人口学、民俗学、民政管理、行 政管理、应急管理、海关管理、保密管理、商检技术、社区管理与 服务、青少年工作与管理、青少年工作、人民武装、国防教育与管 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涉外

28、事务管理、妇女工作与管理、人力资 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 社区康复、心理咨询、健康服务与管理、科技成果中介服务、职业 中介服务、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社会救助、戒毒康复、社会医学 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应用社会学、 经济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社会管理、社区管理、社区康复、公共 关系、公共关系学、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公共政策学、公共事业 2 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国土资源 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管理、电子政务、劳动关系、城市管理、 村(乡)镇管理、农村行政管理、农村行政经济管理、乡镇企业管理、 农业技术与管

29、理、林业信息工程与管理、林业经济信息管理、都市 林业资源与林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海警 后勤管理、高校教育等各类管理,体育馆管理、体育产业管理、文 化产业等各类管理,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航运管理等各类交通运 输管理,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和开发区管理 3、 、卫卫生管理生管理类类: :卫生监督、卫生信息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学 文秘、医院管理等相关专业 4、 、经济经济学与学与经济经济管理管理类类: :财政金融类、会计与审计类、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民经济管理、贸易经济、保险、环境经济、网 络经济学、体育经济、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海洋经济学、国际 文化贸易;政治经济

30、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世界 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国民 经济学、商品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劳动经 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学、经济信息管理学、资产 评估、公共经济学、服务贸易学、经济统计学;金融管理与实务、 金融与证券、金融保险、保险实务、医疗保险实务、资产评估与管 理、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证券与期货、产权交易与实务、 农村合作金融、机动车保险实务、经济管理、经济信息管理、国际 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商务经纪与代理;农业经济管理、农林经济 管理、农村区域发展、林业经济管理、食品经济管理、商务经济学、 能源经济、工业

31、经济、劳动经济、农业经济、运输经济、国际贸易、 3 工业外贸、理财、投资经济等相关专业 5 5、财政金融类:、财政金融类:财政学、财政、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税 收学、税务、涉外税收、金融学、金融工程、金融数学、精算学、 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金融与证券、金融管理、经济与金融、 互联网金融、金融保险、保险学、保险、保险硕士、保险实务、医 疗保险实务、投资学、信用管理、证券、证券与期货、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期货、货币银行学、资产评估与管 理等相关专业 6 6、会计与审计类:、会计与审计类:会计学、会计、审计学、审计、财务管理、 财务会计、国际会计、会计电算化、财务电算化

32、、注册会计师、会 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务实、统计务实、财务信息管理、 工业或企业会计等相关专业 7 7、工商管理与市场营销类:、工商管理与市场营销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 务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体育经济、体育产业管理、财务会计教 育、市场营销教育、旅游管理、商品学、审计学、电子商务、物流 管理、国际商务、物业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连锁经营管理、零售 业管理、资产评估、电子商务与法律、商务策划管理;企业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管理、国际 物流、现代物流管理、物流信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招商管理、 采购供应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市场营销、家具与市场

33、营销、市场 开发与营销、营销与策划、医药营销、广告经济与管理、市场开发、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物流工程、国际企业管理、采购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等相关专业; 8 8、旅游管理与餐饮服务类:、旅游管理与餐饮服务类:旅游管理、涉外旅游、导游、导 4 游服务、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景区开发与管理、酒店管理、旅游与 酒店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历史文化旅游、旅游服务与管理、休 闲服务与管理、餐饮管理与服务、烹饪工艺与营养、西餐工艺等相 关专业 9 9、系统科学与管理科学类:、系统科学与管理科学类:系统理论、系统科学与工程、系 统分析与集成、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 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邮 政管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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