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青 青岛 岛市基市基层 层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协 协会文件会文件 青基协20042 号 青岛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诚信执业投诉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诚信执业投诉查处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因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过失、过错或违反青岛市 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行为准则(下称准则),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请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下称协会)协调解决并予以处理的工 作。 第三条 违反诚信执业投诉查处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处罚
2、; 处理和教育相结合;公平 、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 2 - 第四条 协会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反准则 被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协会成立维权及投诉查处部。维权及投 诉查处部设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 第五条 维权及投诉查处部有以下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投诉事项; 二、组织调查、调解和处理投诉事宜; 三、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罚的 意见; 四、负责维权、投诉查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负责投诉查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将投诉信件交被投诉人阅看或复制; 三、不得姑息迁就、袒护任何一方; 四、不得有推诿、敷衍、
3、拖延和简单粗暴等做法; 第七条 投诉人向协会投诉以及由信访或其它部门转到协 会的投诉信件,由协会负责查处。 协会认为应当由区市协会负责查处的投诉(信访)案件,应 交区市协会负责办理。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投诉人与受委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等争议或认为其有违反准则,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 - 3 - 影响和要求解决的事宜,维权及投诉查处部应当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应当提供证据 而不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三、属于协会职责管辖范围。 第十一条 受理案件的第一
4、责任人或调查人员,应将投诉 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和投诉要求做好记录并报领导阅示。 第十二条 经审查投诉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有故意损 害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的,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投诉内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做好 投诉人的疏导工作。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能熟练运用 法律和政策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投诉案件的登记; 二、简易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答复; 三、督办和协调投诉查处案件; 四、负责投诉查处工作的业务文书; - 4 - 五、负责投诉查处工作的业务档案整理和保管;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投诉案件。
5、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如遇回避情形时,应按 规定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询问投诉人。要全面听取投诉人的陈述和要求并做好记 录。制作笔录时,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应由有关人员或单位签字(盖章)。 三、核实和审查证据。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中收 集到的证据,应严格审核,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 性。 四、咨询。对疑难、复杂的投诉案件,应广泛征求意见,必要 时可请专业人员指导或确认。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的过程、事实、责任以及 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或做出书面说明,并附带证据材料和投诉信 件。 第十九条 投诉案件应
6、在接到投诉当日起,二十日内查结。 疑难、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确需延长期限的,报请协会 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 指派区市协会负责查处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在二十日内查 结,并将查处报告及处理意见上报。 - 5 - 第四章 处罚与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经查属实,有违反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准则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建议司 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处罚,可参照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或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理有以下几种: (一)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7、(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基层法律工作者暂缓注册一至 三个月或注销执业证; 被注销执业证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年内不予受理办理重新 执业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并自行或 协助协会查处有关投诉案件。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所有故意拖延、消极查处或有故意 隐瞒真相、袒护被投诉人行为的,协会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 处罚。 - 6 - 第二十六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案件查结后,应制作投诉回复意见书, 并在五日内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投诉答复意见书应包括:投诉
8、内容、调查的 基本情况、责任、处理意见及向投诉人建议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 意见。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回复 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查。复查时投诉人出具新的证据材 料时,应视情做出重新处理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批转来的投诉(信访)案件,经 协会领导指派后,调查人员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有故意诬陷被投诉人或给被投诉人造 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批评教育并建议通过其它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协会将定期通报全市投诉查处情况。 第五章 归 档 第三十三条 投诉案件查结后,应在五日内按照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立卷归档主要
9、有以下材料: 一、投诉受理登记表; 二、领导对投诉案件的批示; - 7 - 三、投诉举报信函; 四、调查笔录; 五、证据材料; 六、调查报告; 七、 投诉回复意见书; 八、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一般性投诉或因误解、诬陷以及应由其它部 门处理的投诉案件,可不必建档。但应作情况说明并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法律服务 诚信 投诉查处 办法 发送:区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 抄送:山东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 8 - 青岛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2004 年 2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