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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7998 上传时间:2019-12-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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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江处罚字2019SY91010 号 当事人:南宁市青稞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506171332XF 经营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商业 25 号 10+1 商业大道 25 号楼 25-26 号 法定代表人:洪志龙 身份证号码:XX 联系电话: XX 联系地址:XX 2019 年 5 月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人在南宁市青 稞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到一瓶食用人参酒,该酒含有冬虫夏草成 分,该成分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同时,该酒外包装未标注生 产许可证、生产厂

2、家等内容,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的有关 规定。根据以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青稞贸易有限公 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未张贴价格标签 的瓶装人参酒(瓶身印有“人参酒”字样、部分瓶身张贴写有 “山人参、枸杞”的标签) ,未发现销售记录、票据等材料。 经查明,2019 年你公司购进散装米酒、冬虫夏草、枸杞 及山人参(人工种植)后,向散装米酒中添加山人参(人工种 植)、枸杞等材料泡制瓶装食用人参酒(瓶身张贴手写简易标 签:山人参、枸杞)。你公司向其中一瓶食用人参酒内添加了 冬虫夏草(瓶身张贴手写简易标签:山人参、冬虫夏草、枸杞

3、) ,并于 4 月 28 日以 XX 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了该瓶含有冬虫夏 草的食用人参酒,无利润,无销售记录。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洪 2 诗辉称,其余食用人参酒未添加冬虫夏草也未进行销售。 综上:一、你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项 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酒类销售),故你 公司销售自制散装食用人参酒超出了经营许可范围,违反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 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规定;二、冬虫夏草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既是食 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中,同时根据原

4、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 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 号):“冬虫夏草 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故你公司在食用人参酒中 添加冬虫夏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 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三、你 公司销售的散装食用人参酒外包装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 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 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

5、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 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 投诉举报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送达回执;原料 进货记录复印件、人参产地证明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涉案 产品图片、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你公司超范围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人参酒, 应依据: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3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 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

6、许可的,由原发 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 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 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

7、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 述食品”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进行 处罚。 鉴于你公司主观无故意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 行查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未收到因食用该产品而导致身 体不适的投诉,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相对较轻。经计算,

8、你公司经营涉案产品货值为 XX 元,属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7 年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 给予减轻处罚。 2019 年 7 月 25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南市监江处告字2019SY91010 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 4 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5000 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 5 日 (市市场场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将将依依法法向向社社会会公公示示本本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决决定定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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