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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251725 上传时间:2019-12-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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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补充规则第1条 启停调峰交易是指根据日前电网调峰需要,市场主体通过启停发电机组、充放电等提供的调峰服务。第2条 市场开展初期,参与启停调峰辅助服务的市场主体暂定为统调公用燃煤电厂、燃气电厂,各类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储能设施,以及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综合能源服务商)。其中,符合准入条件且充电/放电功率2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的储能电站,可以直接注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汇集储能电站,汇集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2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注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第3条 启停调峰分为启机调峰(短

2、时并网)与停机调峰(短时停机)两种模式,原则上燃煤机组参与启机、停机调峰,燃气机组仅参与启机调峰。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充电过程参与停机调峰、放电过程参与启机调峰。第4条 燃气机组非市场化启机调峰在当月基础调峰台次内的,不予补偿。超过基础调峰台次的,参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市场平均价格(PE),按照K1*PE标准予以补偿。燃气机组全厂燃机基础调峰台次、补偿标准K1值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定后通过调度机构发布。第5条 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注册的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以及除供热最小方式以外的燃煤机组、燃气机组原则上应参与启停调峰市场报价。因设备检修、缺陷等原因不能参与启停调

3、峰或调峰能力变化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第6条 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同类型、同容量、相同电网接入点的机组,可以组合参与启停调峰市场。第7条 原则上启机调峰需求2-16小时,停机调峰需求4-48小时。机组启机调峰报价按照单位容量价格及最大可调能力报价。机组停机调峰按照停机时间4-24小时及24-48小时两段进行单机报价。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参与报价,优先安排启停。第8条 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均采用D-3报价、D-3预出清、日前调用方式。第9条 启停调峰市场出清以成本最低为原则,考虑电网安全约束。出现多台边际机组时,由调度机构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边际机组。第10条 启停调峰市场组织流程:(一)D

4、-3工作日10:00前,调度机构发布单日或多日启机/停机调峰需求;(二)D-3工作日15:00前,市场主体申报单日或多日启机/停机调峰价格;(三)D-3工作日17:00前,调度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启机/停机调峰市场出清结果。第11条 调度机构根据启停调峰市场出清结果,形成最终日前机组组合。第12条 燃煤机组、燃气机组按申报价格结算。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参照日前中标的启停调峰折算单位电量最高价(PM),按照K2*PM标准对充(放)电容量予以结算,但不低于充放电损失。补偿标准K2值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定后通过调度机构发布。第13条 若因电网安全需要,可以按需调用,事后

5、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对日前市场未中标、日内临时调用的启停调峰机组按申报价格结算,若无申报价格,参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补偿。若日前未开市,日内进行按需调用,参考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平均价格予以结算。第14条 因自身原因导致未按出清结果和调度指令按期提供启停调峰的,对出力偏差超过10%额定容量部分,按照申报价格的1.5倍罚款。第15条 调度机构因故取消机组启机调峰调用的,应尽可能提前下达变更指令,对提前不足8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予以适当补偿,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一)提前2至8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燃煤、燃气电厂按照申报

6、价格20%补偿,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予补偿;(二)提前不足2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燃煤电厂按照申报价格30%补偿,燃气电厂按照申报价格40%补偿,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予补偿。第16条 调度机构因故取消机组停机调峰调用的,应尽可能提前下达变更指令。对于提前不足12小时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予以适当补偿,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其中,燃煤电厂按照申报价格10%补偿,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不予补偿。第17条 启机调峰机组完成启机后,调度机构因故取消停机,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予以部分结算。其中,燃煤电厂按申报价格40%结算,燃气电厂按申报价格60%结算,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按照实际放电电量结算。第18条 停机调峰机组完成停机后,调度机构因故取消启机,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予以部分结算。其中,燃煤机组按申报价格50%结算,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商按照实际充电电量结算。第19条 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第20条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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