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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政策》问答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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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政策问答 1、哪些对象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 参加失业保险。 2、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需要什么条件? 答: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 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待遇。 3、失业保险缴纳费用? 答: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缴纳

2、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 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 缴纳的除外。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4、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答: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5、缴费情况如何查询? 答: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情况。 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 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 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6、领取失业

3、金期限?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 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 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 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 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 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

4、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省人 民政府规定。 8、女性失业人员如何领取生育补助金? 答: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 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9、何种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 绍的工作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

5、系的转移及享受待遇? 答: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 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 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 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 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 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6、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 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 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 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 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 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 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12、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答: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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