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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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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社局发201490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2014年11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津人社局发201490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

2、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第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

3、例如下:(一)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缴纳。(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缴纳。缴费有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三)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统一核算浮动费率。(四)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缴纳。按规定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4、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五)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0.8%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六)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费。(七)农籍职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0号)规定,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国家和本市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调整的政策执行。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5、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缴费时间、确认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第七条 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后,由用工单位向其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并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上盖章确认。(二)用工单位在缴费申报后,将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收费凭证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三)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交付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与用工单位核对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四)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全额开具发票。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税务部门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扣减金额。第八条 用工单位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用工

7、单位设立劳务派遣管理户,并标注被派遣劳动者所属劳务派遣单位名称,按月向用工单位提供被派遣劳动者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适应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县派遣劳动者的需要,简化经办要件、优化经办程序、完善信息系统,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九条 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未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8、使用劳动者,但使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坐落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在本辖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辖区内进行生产服务的承揽或外包单位、使用本辖区内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 8 -附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 参保缴费时间: 年 月 证明编号:用工单位代码: 用工单位名称:派遣单位代码: 派遣单位名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基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大额救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金额比例单位缴费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汇总: 人出具机构: 分中心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印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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