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关于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草案)(草案) 的说明的说明 现对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作如下说明: 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础,对城市基 本功能的实现起着基础性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城 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它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是 否与时俱进,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总体精神面貌。因此,市政设 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的增容扩容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我市 的市政建设和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尽人 意的问题。与发达地区相比较,我市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滞后, 财政投入不足,科
2、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手段缺乏,与现 代化的管理理念、管理措施差距较大,导致我市市政设施建设 和管理与“六城联创”不相适应,亟待通过地方性立法加以引 导和保障。因此,出台一部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势在必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市人大常委 会已将制定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纳入了五年立法规 划中。2017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 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就制定市政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 项调研论证,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起草了白山市市政 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形成后,我们多次召开各 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
3、意见,多次 进行讨论研究,反复修改。市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对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进行了审议,根据法制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白山市市政 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 一、有关制定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的立法 依据 制定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的立法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和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参照了住建 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参考了长春市、吉林市等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使该条例 草案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适应白山绿色转型全面振兴的要求, 我
4、们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赴重庆市渝中区、宁波市进行考 察学习,结合我市实际将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实到我们的条 例草案中。 二、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的主要内容 在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精准立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 作性。 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共分五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的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实 施主体等内容;第二章综合管理,主要对管理、监查的原则、 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设施管 理,主要对各类设施的分类、管理范围、管理内容及禁止项等 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
5、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 罚作了规定;第五章附则。 在内容上,我们主要是围绕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所发现的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或遇到的困难所采取的行之有效措施来确定的。我们强调了除 需要保持地方性法规体例完整外,不照抄照搬上位法。在涉及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上,我们严格遵照上位法,没 有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有关市政设施范围的确定。广义上的市政设施涵盖 范围非常广泛,即包含了由政府投资管理的公用设施,也包含 了由企业和个人自建自管的公用设施。为了规范政府监管职能, 我们在条例草案中仅就政府直接管理的市政设施作出了明确规 定。作出这
6、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规避行政行为介入民事活动, 保持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另外,有关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管理方面的内容, 我们将在相关专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 (二)有关市政设施管理部分内容的确定。结合白山实际, 对上位法中未细化的事项,我们进行了细化处理。如白山市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的所有权人或 委托管理人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人。养护、维修责任 人应当定期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其 他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更换”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依附于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迁移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的,或者因道路、桥涵
7、设施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原依附设施 拆除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自行拆除” 。 (三)有关法律责任的确定。 在对同一或相近行为处罚的立法依据适用上,我们没有依 据出台时间较早的、相关处罚较轻的吉林省公用设施管理条 例 ,而是依据了 2017 年 3 月 1 日第二次修订的国务院城市 道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处罚规定。这样设计既起到了震慑和 强制规范作用,又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相统一的目的。如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第第 二十九条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
8、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上位法中未规定处罚的,我们参照住建部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制定了有关处罚。如吉林省市政 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中未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 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这两种 情形设定处罚,我们参照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罚则。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 案)中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 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9、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 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