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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开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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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攻关项目 (2019年第一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指南地址: 事项版本:19 温馨提示:您所下载的文档版本有极小概率会滞后于网络版本。请核对事项版本号,如发现滞后请半小时后再进行下载。 推荐服务: 2020年技术攻关面上项目 2019年第三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2019年第四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2019年第五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2019年第二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技术攻关项目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短 语 无日常用语无 法定办结时 限 120 (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 限 60 ( 工作日 ) 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办理 到办事现场 次数 0数量限

2、制审批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 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审批 方式:在我委网站挂出课题申请指南,然后以“单位申报、 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的方式确 定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必须现场办 理原因 无是否收费否 是否支持预 约办理 否是否支持自 助终端办理 否 在线预约地 址 无 是否网办是网上办理深 度 全程网办(IV级) 网办地址 mentItemCode=90000301059071685X13440300生物科技领域:0 755-88103567、0755-88121057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

3、服务大厅西 厅综合窗口 咨询网址:http:/183.62.232.215/robot/res/index.html?confid =C004B1247DE3127E7EE0CA395464B448 微信号:sz_kcw 政务微博:新浪微博 信函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51 投诉电话:0755-12345 投诉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投 诉室 电子邮箱:huangjy 信函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007 窗口办理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4、 办公电话:0755-88127497 办公时间:09:0012:00 14:0017:45 (公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位置指引:公交路线:(一)公交车 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 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34路、38路、60路、64路、71 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 中三路中国凤凰大

5、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 (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32路、101路、223路。 6. 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 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地铁路线: (二)地铁 1.市民中心站: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 岗线、4号龙华线(D、A

6、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编码详情 出具技术攻关项目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59071685X100023440300查看详情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无 实施日期无 广东政务服务网 7下载日期: 2019-12-20 条款内容第八条 合理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项 目信息资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第十一条 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

7、科技资金,设立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 效率。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三)技术 创新活动;(四)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五)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六)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 目建设;(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八)科技创新奖励;(九)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知识产权资助;(十一)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本市的联合和协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

8、套 资助:(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二)取得国家、广东省科 技计划项目与重大攻关项目立项的;(三)本市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产权共享等形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 等院校、法定机构研发合作的。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依据文号深府20191号 条款号第二条 颁布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9-07-02 条款内容二、改革任务:(一)改革优化科技计划体系。2拓展一批科技计划项目。拓展技术攻关计划,突出市场需求导向 ,政府主动布局,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设立技术攻关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悬赏赛,集中力

9、量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拓展“深港创新圈”计划,充分发挥香港优势的基础科研力量,促进深港两地创新主体深度 融合发展,允许科研资金过港使用。探索建立深澳科技合作机制,引导和支持深澳两地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合作。 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类别,强化政府间科技合作,支持在合作框架下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增加国际合作人 才交流项目,支持弹性柔性引进境外科学家参与科学研究,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提高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设立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条款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颁布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7-05 条款内容第五

10、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 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 ,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在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 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

11、程序、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 探索市区协同部门推荐,加强政府主动布局。针对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 中明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的程序。 设立依据4法律法规名称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依据文号深发20167号 条款号第六条 颁布机关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6-03-23 条款内容实施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创新项目。 设立依据5法律法规名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广东政务服务网 8下载日期: 2019-12-20 条款号第二条、第七条 颁布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12、、深圳市财政局 实施日期2019-07-16 条款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 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二)基础自然 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和试验发

13、展等研发活动;(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五)科技 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六)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研发活动;( 八)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引导大型企 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九)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深

14、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 法律救济 广东政务服务网 9下载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 236 号)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3 月 1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2009 年 5 月 8 日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 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

15、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 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 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16、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 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 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驾 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

17、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 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 ;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 称为“教练场经营者” 。 第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三级: 一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 以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 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三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 前款所列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业务的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

1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 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T433) ,并且一级 与二级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中汽车总数分别不少于 50 辆与 20 辆,每种车型的车辆数不 限。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JT/T434)规定的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对上述标准的修订,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市(州)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

19、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申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 公示结束后,应当在 15 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 主体、经营范围、培训区域、落实承诺事项及时限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专家论证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驾驶培训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 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0、为在承诺期内落实许 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的教练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 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 ,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 关备案。 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 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招收培训学员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 种类、方式和收费等内容,不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培训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收费

21、 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以下简称培训记录 ) ,建立学员档案,定期 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 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印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培训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 ,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对持培训记录申请考

22、试、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 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经查证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利用多媒 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电动教学仪等科技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员道路交 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健全业务经营、人员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置等 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因故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原许可机 关应当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处理好善后事宜。停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十八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

23、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 加驾驶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和向监督 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教练场维护与管理,完善服务功能,保证培训 安全,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教练场用于教学活动,遵守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 第四章 教练员与教练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统一印制并编号的教练员证 。 未取得教练员证 ,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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