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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 环境保护局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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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宁市邕宁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邕环建201836 号 关于邕宁区新江镇新江社区屯卢坡生活污水整 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邕宁区新江镇新江社区屯卢坡生活污水整治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及现 场勘查,现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横流的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保护水体环境,完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系统,进一步推进 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你单位拟建项目位于新江镇新江社区屯卢 坡(详见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生活污 水整

2、治处理设施,总处理污水量约 35m 3/d,配套铺设长度为 350m 的DN315 高密度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和 850mDN200 高密度聚氯乙。 主要生产构筑物包括:格栅池、调节水解池、接触氧化池、沉淀 滤池、人工湿地(生态水培槽+生物可渗透槽)等。污水处理工程 2 采用水解+接触氧化+人工湿地处理工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 报告表 1。 项目建成后服务范围为邕宁区新江镇新江社区屯卢坡居民, 服务总人口数 350 人。项目总投资 120 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 资约 13 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10.8%。 二、 项目代码 2018-450109-77-01-033846, 符合国家产业

3、政策。 项目充分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 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 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 以下工作: (一)项目加强施工期水污染防治,做好施工现场的污水收集, 严禁乱排、乱流,含泥废水应进行沉沙、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洒 水和施工用水。 项目须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营运期间应做好污水管网和污水 处理设施的日常养护和检修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保证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周边农灌沟,农作物用水期 可以作为农灌沟两侧农田灌溉,非农作物用水期,达标

4、废水顺着 农灌沟排入新江河。 (二)项目施工期间应通过洒水抑尘、及时清运建筑废料、加强 运输车辆清洗及复绿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 应加强管理,及时清理污泥、杂质等易产生恶臭的物质,在污水处 理站周围建设绿化带、种植乔木、灌木等绿化树种,确保污水处理 站建成投入使用后外排臭气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造成影响。 (三)项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施工过程应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运营期应落实污水处理站配套设备的噪声治理,选用先进的低 噪声设备,做好设备日常养护和检修,确保污水处理站边界噪声达 标排放。 (四) 项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5、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 集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工程运行期产生固体废弃物按南宁市城镇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南府规 【2017】27 号)要求进行清运处置。 四、项目应执行的环保标准: (一)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营运期恶臭执行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限值; (二)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 B 标准; (三)施工期噪声执行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 类区限值; (四)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控制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污泥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 五、同意报告表建议的总量控制指标: COD:0.77t/a;氨氮:0.1t/a。 六、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 及意见办理。 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 第八条规定,项目开工 5 日前须到邕宁区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开工备 案手续。 4 八、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按“三同时”原则

7、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验收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将报告向社会公开。 九、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扩大规模、改变 建设内容或改变使用功能须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审批手续。本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 工建设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准。 十、请邕宁区环境监察大队做好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工 作。 十一、本批复是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文件,批复的各项环境 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宁市邕宁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邕宁区环境监察大队 广西环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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