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含义。 答: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依据矿产资源法规所形成的,在保证合理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 保护矿产资源方面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例如, 在依法被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国有 矿山(或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与国家(授权主管矿产资源部门)之间的经济 权利和义务关系,即采矿者享有采矿权利,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要承担支付 一定的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经济义务。同样的
2、,矿产资源所有权持有者国家,依法 享有取得一定数量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经济权利,同时承担把一定区域(范围)内矿产 资源交给被批准者,准许他们开采的义务。 2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资源法律关系具体体现矿产资源基本经济制度; (2)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经济管理的要求 (3)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其特定的内容 (4)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所依靠的国家强制力有多种方式 (5)矿产资源法是纵横相结合的法律关系 (6)矿产资源法是依法制定书面形式来表达的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和内容。 答:法律关系
3、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矿产资源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各种形式的组织、个人等。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 些对象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的客观存在的事物, 是矿产资源权利与义务的载体。 矿产资源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矿产资源及矿产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以及与矿产资 源有关的财产。 4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及其空间效力范围。 答: 矿产资源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能够被开采利用的有价值的赋存在地壳中的物 质。 不是所
4、有的地壳物质及人们对地壳物质的行为都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 只有具备 以下特征, 才能成为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 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必须有质、 量、 时间和空间等属性; 必须与矿产资源直接生产过程紧密相联系; 必须是矿产资源法确认 的客观事物;必须从属于法定主体。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行为都是矿产资源法律 关系的客体。 5 法律关系保护的主要方法。 法律关系保护的主要方法, 概括地讲, 就是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活动来保护法 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 可按矿业经济行为和违法的情况不同, 分别采取以下的几种 保护方法: 行政保护方法,指国
5、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组织和公民,依行 政程序加以处理。例如,对擅自破坏或移动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界柱或地面标志的,地方政府 或授权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恢复,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行政保护方法。采 矿者之间有时因采区范围发生争议时,主管矿产管理机关在采用行政办法时,可组织协商; 协商不成,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仲裁。 司法保护方法,指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通过 审判、裁决而解决问题的方法。 6 名词解释:法律事实、事件、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 事实。法律事实除了包括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外,还包括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如 出生、死亡以及火灾区、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事件:指和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即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凡能产生、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人的活动, 都是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