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区域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五十一条工程施工、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物料堆放等活动,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第五十二条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经营者必须对污染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第五十三条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船),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取得资质的机构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污状况进行检测,并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节固体废物污染防
2、治第五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能利用或处置的,应当提供给他人利用或处置。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企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承担回收义务。第五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七条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
3、转移申请表,并附处理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处理处置能力证明;(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给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九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第六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
4、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对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测孔。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第六十二条禁止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以下简称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第六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四日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
6、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日内完成审核,确需夜间作业的,发给排污临时许可证。(三)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前一日,将排污临时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并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五条下列产生噪声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一)在城区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活动;(二)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三)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广播
7、喇叭等高音响器材;(四)在机动车禁鸣区域或禁鸣路段鸣喇叭;(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集会等活动;(七)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穿越市区的铁路机车、航空器以及在城区江(河)段夜航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由铁路、民航、海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第六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第五节辐射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
8、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第六十八条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处置或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类、类、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九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
9、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条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提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
10、部门报告。第七十一条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七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经市环境保护行政
11、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三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第七十四条类、类、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类、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的类、类、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第
12、七十五条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生态环
13、境建设,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实施后产生的生态效益进行后评估。第七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第七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审。撤销、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该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十条市
14、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第八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防治农村面源污染。第八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主城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
15、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第六章 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第八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及放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八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
16、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证明,并对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一次。第八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禁止擅自撤销或变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第八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17、和拖延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其证据效力。第八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一)非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二)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暂扣或者查封不得超过七日。未经做出暂扣或查封
18、的设施和物品的决定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查封、暂扣的设施和物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七章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第八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第八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
19、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侦破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海事、交通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条重点控制排污者、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
20、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第九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业、农业、渔业、卫生、交通、海事、铁路、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时,应当采
21、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第九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第九十三条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区
2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九十四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九十五条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规定报告、
23、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1 0 7 8 中草药C h i n e s eT r a d i t i o n a la n dH e r b a lD r u g s 第3 6 卷第7 期2 0 0 5 年7 月 L e t t ,1 9 9 2 ,1 4 ( 8 ) :6 9 5 7 0 0 6 5 J e o n gGT ,P a r kDH ,
24、R y uHW ,e ta 1 O p t i m u mc o n d i t i o n s f o rt r a n s f o r m e dP a n a xg i n s e n gh a i r yr o o t si nf l a s kc u l t u r e E J A p p lB i o c h e mB i o t e c h n o l ,2 0 0 2 ,9 8 1 0 0 :1 1 2 9 1 1 3 9 Z h a oSJ ,L iCY ,Q i a nYC ,e ta 1 I n d u c t i o no fh a i r yr o o t s o f
25、P a n a xg i n s e n ga n ds t u d i e so ns u i t a b l ec u l t u r ec o n d i t i o no f g i n s e n gh a i r yr o o t s 口 C h i nJB i o t e c h n o l ( 生物工程学报) , 2 0 0 4 ,2 0 ( Z ) :2 1 5 - 2 2 0 云南省悬钩子属药用植物资源研究 和加卫1 ,唐开学弘,杨静全3 ,和秀云1 ,龙春林4 ,程在全5 ( 1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高山经济植物研究所,云南丽江6 7 4 1 0 0 ;2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26、云南昆明 6 5 0 2 3 1 ; 3 云南省丽江市国土资源局,云南丽江6 7 4 1 0 0 ;4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云南昆明 6 5 0 2 0 4 ; 5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研究所,云南昆明6 5 0 2 3 1 ) 悬钩子属( R u b u sL ) 是蔷薇科的一个大属,我 国已经发现的种类有2 0 1 种9 8 变种口 3 ,产于全国 各地,但以长江流域西南地区种类最丰富,分布最集 中。本属植物大部分种类的果实多浆,味甜酸,可供 食用,在国外早已长期栽培作为重要水果;许多种类 的果实、种子、根或叶可供药用。近年来,国内许多研 究者对悬钩子属植物进行了一系列药理研究,发现
27、 悬钩子属植物具有多种药理作用,对调节机体的生 命活动和医疗保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据笔者初步 统计,在全国各地中医中药中应用的悬钩子属植物 有5 1 种或变种,约占总种数的1 7 ,其中藏医用药 3 种 5 。该属植物药用部位不一,药效也不尽相似。 中医常用于清热解毒、祛风利湿、止血止泻、活血化 瘀等,治疗跌打损伤、阳萎、遗精、月经不调、感冒、风 湿关节痛、急慢性肝炎及乳腺炎等症 4 。 云南地处青藏高原南缘向南亚、东南亚过渡的斜 坡上,海拔7 6 4 67 4 0m ,形成的温度跨度相当于 从中国的海南岛到黑龙江的所有热量带和从华东华 南沿海湿润地带到西北内陆干旱、半干旱地带的所有 水湿梯度
28、。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倾斜,境内高 山河流相间,地形复杂,加上地质历史上的相对稳定 和土地类型、地貌、景观的多样性及复合配置,构成极 为丰富的生境,“是另一个分布在北纬2 0 。4 0 。,最丰 富、最古老的温带、亚热带北缘的植物区系” 6 ,孕育 了世界知名“植物王国”,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 省份 7 。陆玲娣在我国悬钩子属植物的研究中提 到,我国西南地区,特别是滇西北和川西南到西部一 带不仅是悬钩子属的一个多样性中心,同时也可能是 起源中心,强烈地聚集了古老的、中问过渡的和进化 的复杂成分,特有种相当丰富 2 。1 9 9 6 - - 1 9 9 7 年中国 科学院江苏植物研究所对
29、云南省悬钩子属的种类、分 布状况和利用价值进行了考察,提出“云南省悬钩子 植物种类资源和特有种数量之多,无不居全国各省之 冠, 8 | 。根据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云南省境内的野生 悬钩子有1 0 7 种、4 5 变种,其中有3 4 种和变种可供 药用,占全省该属总种数的2 2 4 。然而,长期以来 这些宝贵的药用植物资源处于自生自灭的野生状态, 绝大多数基本上没有被人们利用。研究和调查云南省 悬钩子属药用植物资源,可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的开 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1 云南省悬钩子属药用植物资源 云南省悬钩子属药用植物资源见表1 。 2 云南省主要药用悬钩子属植物 根据有关记载和民间用药情况,并结
30、合野生资 源蕴藏量,云南省应用较多的主要有1 2 种,各具不 同的功效。 2 1 粗叶悬钩子R a l c e a e f o l i u sP o i r :主要分布 于滇南和滇西,生于林缘路旁的灌木丛中。鲜果含总 糖3 7 7 、总酸2 0 3 、维生素C1 0 6 5 1 9 g 、维生 素B 10 6 9 t g g 、维生素B 20 9 5 t g g 、维生素E7 4 7 6 弘g g ,微量元素( p - g g ) :锌:2 7 5 9 52 、铁 4 9 6 1 90 、硒0 0 4 08 。此外还含有矿质元素( 干基) 钾2 1 6 67 、钙0 7 3 98 、镁0 4
31、8 95 ;根及叶人 药,有清热止血、活血祛瘀之功效,治疗急慢性肝炎、 肝脾肿大、乳腺炎、行军性血红蛋白尿、外伤出血 等症。 收稿日期:2 0 0 4 1 0 2 2 基金项目: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 0 0 3 C 0 0 1 5 Z ) 作者简介:和加卫( 1 9 7 3 一) ,男,云南丽江人,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经济植物引种栽培。 T e l :( 0 8 8 8 ) 5 1 2 1 3 8 5E m a i l :h e j w 4 5 2 2 1 6 3 c o r n * 通讯作者唐开学T e l :( 0 8 7 1 ) 5 1 2 0 8 7 0E m a i l
32、:k x t a n g p u b l i c k m y n c n 中草药C h i n e s eT r a d i t i o n a la n dH e r b a lD r u g s 第3 6 卷第7 期2 0 0 5 年7 月 1 0 7 9 表1 云南悬钩子属药用植物资源 T a b l e1R e s o u r c e so fm e d i c i n a lp l a n t si nR u b u sL i nY u n n a nP r o v i n c e 2 2 粉枝莓R b i f l o r u sB u c h 一H a m e xS m i t h :主 要分布于滇西、滇中,生长于山谷河边或山地杂木林 内,攀援灌木。鲜果含总糖8 2 6 、总酸0 5 0 、维 生素C2 0 7 0p t g g 、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