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决定提审用) ()民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指令再审或提审 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再审的,写:“ 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