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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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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3号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省政府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经费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共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

2、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多方面资金,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 成立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二)审议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三)审议专项经费资助的重大项目;(四)协调解决专项经费运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省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会同

3、省信息产业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二)安排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预算;(三)依据资助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下达项目资助经费;(四)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具体负责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省财政厅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有关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研究提出专项经费年度资助重点和资助项目指南,统一受理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对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与省财政厅共同提出资助项目经费安排的建议,编制下达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计划;(五)负责专项经费

4、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及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资助项目监理、验收、统计,并向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完成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经费资助范围与对象第九条 专项经费主要资助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重大项目或工程及相关信息化建设。第十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业化条件好,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点项目;(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群;(三)信息化应用条件好

5、,对产业有一定的带动性,有利于产业发展;(四)资助项目的承担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五)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优先资助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项目和地方资助项目,促进产业化。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三)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第十二条 根据资助项目和业主的不同特点,专项经费的资助方式主要分为拨款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基础性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资助

6、项目总投资的50%。贷款贴息。采用半贴或全贴的方式。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生产过程的资助项目。根据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第五章 项目申报第十三条 由省信息产业厅发布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专项经费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第十五条 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资助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7、建议书;(二)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四)可以说明资助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第六章 项目审批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建立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由省信息产业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资助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等作出客观

8、评价,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第十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经省信息产业厅网站公示一周后,报专项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资助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后,由省信息产业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第七章 项目管理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资助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资助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定期向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报送资助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省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了解当地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资助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向省信息产业厅及时报

9、告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第八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其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办法办理。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专家评审、跟踪、验收及相关资料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金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1%。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专项经费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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