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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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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浑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浑南 市监 食 字 2018 083 号 当事人: 姓名: 李春丽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86年1月28日 住 址: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镇深井子一委195号 2018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家店名为“骨头馆”的经营场所正在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自制加工菜品向消费者提供即食食品,在该场所醒目位置未见公示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该场所负责人仅出示了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李春丽于5日内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文件。但李春丽逾期不能提供

2、。 2018年9月2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李春丽以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27日,案件承办人在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永胜市场监管所203室对李春丽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该饭店是李春丽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的,是在2018年9月19日开始营业的,共开业了1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浑南市监食字201809-003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限期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

3、证明文件;(三)在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的经营场所的照片两张,证明该经营场所存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四)对李春丽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涉嫌违法的情况;(五)李春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李春丽身份情况;(六)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场所的面积; (七)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八)李春丽手写收入菜单一份。(九)该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

4、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已经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四项“(四)初次

5、违法,社会危害轻微;”规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一项“(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之规定,依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77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裁

6、量阶次“减轻”裁量因素“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0.5倍到5倍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并处11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 12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帐号:0360030141900000068,开户行:盛京银行东汇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

7、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 12月18日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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