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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3500-2023《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与安全生产法核心要求及安全合规风险对照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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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43500-2023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与安全生产法核心要求及安全合规风险对照清单(雷泽佳 编制 2024A0)一级过程(要素)二级过程(要素)对应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合规风险(不合规事项及安全事故隐患)4组织及环境4.1组织及其所处的环境4.2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4.3安全管理体系的范围4.4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1) 未按GB/T3300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2) 未按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5领导作用与全员参与5.1领导作用5.2安全方针

2、5.3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1)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 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

3、告生产安全事故。(1)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 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 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 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及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2)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3)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3)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5、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 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以下职责:l 未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l 未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l 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

6、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l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l 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l 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l 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岗位不相匹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3)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

7、全职责。第二十六条【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5.4全员参与6策划6.1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

8、求的确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 未及时和充分地识别、获取和更新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文件;(2) 未将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内容不符合其要求;(3) 未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文件的要求。6.2应对风险的策划6.2.1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6.2.2风险识别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登记、建档、备案;(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6.2.3风险分析和评价6.2.4措施的策划6.3安全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6.3.1安全目标6.3.2实现安全目标

10、的策划6.4变更的策划7支持7.1总则(安全能力支持)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 矿山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涉及一种行业或多种行业未取证从事生产的;(2) 超能力生产: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单位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7.2资源7.2.1总则7.2

11、.2人员(1)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配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第二十七条【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

12、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2) 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履行职责;(2) 各级负责人不能熟知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措施,也未告知全体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13、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不符合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上岗前未进行培训或者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内容不符合规定)(2)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学时不符合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3)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14、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 粉尘涉爆单位未对涉粉尘岗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培训。(1)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l 新入职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未按照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前未进行培训或者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不符合规定)l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未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1)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l 非高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l 非高危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24学时;l 高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6学时;l 高危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20学时。(1) 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l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重新

16、参加安全培训;l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1)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未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技术更新的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

17、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2) 未对从业人员、对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

18、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无档案);(2)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档案未如实记录,故意造假或重要信息缺失)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 临时雇佣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1) 未建立(

19、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无档案,或人员漏登记、培训、复审信息缺失等)(1)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3)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7.2.3资金(1) 第二十三条【安全投入保障义务】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 第二十三条【安全投入保障义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20、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1) 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2) 单位存在:l 挪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l 将除安全设施设备、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安全咨询评估、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宣传培训、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安全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资金支出以外的,非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列入安全生产资金支出涉及任意一项或者多项的。第四十七条【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1) 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2)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3) 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

21、工资和/或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7.2.4设备设施与物资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

22、生产设施未依法经设计审查:(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3)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未依法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2) 非高危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3) 一般工贸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第三十二条【特殊项目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23、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1)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 在用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第二款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2) 依据GBZ/T230相关规定存在极度危害物质的场所,无通风

24、、有毒物质控制设施或者没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带来极度危害第三十八条【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1) 使用的工艺、设备属于已公布具体目录中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 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5、,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 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GB39800.1-2020)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管理】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管理】第二款生产经营场

26、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或没有明显标志的;(2)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或者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或封堵的;(3)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的。第八十二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27、常运转。(1) 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种类或数量不足;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2)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配备的器材、设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环境条件不相适应,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保证正常运转。7.2.5知识与技术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信息化建设(1) 信息化建设缺少统筹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散乱现象严重,与安全生产运行和业务融合不深;(2) 各职能部门未能参与进来,各职能部门的需求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信息资源难以同享使用;(3) 数据采集来源单一,数据共享性差、冗余度高,数据更新机制无法保证,导致数据可利用度较低;数据分析能力弱,缺乏

28、对各种信息的数据分析、深度挖掘和规律发现,决策支持有限。7.2.6外部资源7.3安全文化7.3.1组织安全文化7.3.2个体安全文化7.4沟通7.4.1总则7.4.2内部沟通7.4.3外部沟通7.5成文信息7.5.1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要求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明确规定:(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漏洞、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者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过程中不及时、不到位。7.5.2创建和更新7.5.3管理和控制8运行8.1运行的策

29、划和控制8.1.1总则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 有1处(次)及以上爆破、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 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时存在:l 未查验工人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身体状况及劳动防护用品穿戴;l 危险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l 危险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l 危险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

30、和安全防范措施;l 危险作业未开具作业票,并进行现场查验;(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l 危险作业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向作业人员说明风险因素和作业要求、应急措施,缺少其中任意一项或多项的;l 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缺少其中任意一项或多项的。(1) 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未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2)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未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或者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1) 违反规定组织

31、生产、作业:l 生产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超负荷组织生产;l 涉爆粉尘单位涉粉工段工人违反技术标准使用正压吹尘;l .单位负责人明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要求或放任工人在作业现场作业,不加制止;l 生产线员工为了图省事,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跳过相关作业步骤操作设备。(1) 高危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第四十八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 两个以上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32、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存在以上任意1种情形的;(2) 两个以上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第四十九条【发包与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1)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l 将仓库出租给无危化品带储存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化品储存、经营;l 将厂房出租给无

33、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化品生产;l 将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施工的等。(1) 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l 未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l 外协单位入驻前,未对其安全条件、资质和人员从业资质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外协单位管理档案;l 外协单位入驻后,未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资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第四十九条【发包与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

34、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1)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签订协议或合同;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只约定了单方的职责,未明确双方职责);(2)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对承包、承租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未查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等)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5、(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l 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一般工商贸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未在具有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温灼伤、低温冻伤、中毒窒息、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淹溺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工艺、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第二款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 生产、经

36、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l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l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l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1.2安全风险管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

37、分级管控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第四十一条【风险管控】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工程技术、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劳动防护等措施);(3) 重大危险源未制定落实安全监控、防范措施,或者安全监控防范措施不足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1) 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l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

38、控评审;l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每季度至少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39、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8.1.3隐患排查治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第四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制度严重不符合单位实际。(1) 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检查:l 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保、检验、检测情况、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

40、、重大危险源管控、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等事项进行检查;l 出现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新、改、扩工程项目试生产,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情况,未进行专项排查。第四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1)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例:未排查填写已排查、有问题填写无问题、伪造记录等);(2) 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

41、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1) 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1) 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l 出现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情况,未及时报告;l 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42、第四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 对现场存在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行业强制标准的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 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2) 未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8.2应急准备和响应第八十二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 未按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规模较小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未与

4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1)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令)第八条的编制8项基本要求以及合GB/T29639的相关要求;(3) 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保障指施不能保证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1)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认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

44、位和人员。(2)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1)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l 高危及中型规模以上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l 高危及中型规模以上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评审纪要。(1)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l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未每2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l 其他未每3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1)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的问题,未及时进行应急预案修订。(1) 未按

45、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l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未做到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l 其他未做到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第五十条【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八十三条【安全事故报告和抢救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绩效评

46、价9.1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第六十六条【配合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1) 拒绝、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l 以消极方式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例:不配合检查、故意不提供资料、不回答问题、执法文书无故不签字)l 以主动方式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例:(主动侮辱、谩骂、阻挠、阻挡执法检查,采取言语方式攻击等)l 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1) 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

47、达的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理措施、查封扣押决定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拒绝执行或者拒不执行。第四十六条【检查职责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1) 安全检查缺少策划;(2) 未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检查;(3) 未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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