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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0什么是劳动报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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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劳动报酬?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报酬”一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至于什么是“劳动报酬”,则该条没有明确。结合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系同义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

2、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酬,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命名为“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关规定,请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酬,则仍应视为工资。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

3、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17条、第18条;2.劳动法第46条;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5条;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第11条;5.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例:顾某于1999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31日至2012年4月17日止,顾某长期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9年5月23日,顾某因患病入院治疗

4、,至今病休在家。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币9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年9月22日顾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付2009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30日病假工资5,120元及50%赔偿金。2009年10月2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于顾某的请求均不支持。顾某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原审审理中,某公司提供了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消耗、车辆维修、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劳动报

5、酬中含基本工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数)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因此,驾驶员在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带薪离岗期间的报酬,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原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对包括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等在内的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约定。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由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依法订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6、对顾某、某公司均有约束力,予以确认。现顾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某病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故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病假工资20,162.60元及50%的赔偿金10,081.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2009年5月23日至2010年6月30日病假工资人民币20,162.60元,50%的赔偿金人民币10,081.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顾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系事后添加、职工不知情,应当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7、局2010年发布的上海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及50%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中,顾某提供了一份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2008年4月1日签订)复印件,以证明该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系事后添加,其不知情。某公司对此认为,顾某提供的上述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现在执行的是2009年3月10日起生效的集体合同。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约定;行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员工有

8、约束力。本案中:1)顾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某病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9条第4款约定: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币960元合理合法。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病假工资20,162.60元及50%的赔偿金10,081.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顾某提供的集体合同签订日为2008年4月1日,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已于2009年2月12日对该合同进行了修订,并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自同年3月10日起生效。而顾

9、某系于2009年5月6日患病住院治疗,对其病假工资的约定应当以修订生效后的集体合同为准。操作提示:1)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设定标准,否则会引发争议。2)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3)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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