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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0员工未完成服务期便跳槽可以索赔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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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问:员工未完成服务期便跳槽,可以索赔吗?答:可以,前提是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有专业技术培训的事实支持。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允许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前提下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就此约定违约金。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2条。例:郑某2004年8月1日入职于烟台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双方约定,期间企业负责安排郑某到日本研修培训,回国后郑某必须回公司工作,十年内不得调动或辞职。如若违反,郑某必须在调动或辞职前30天内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全额返还公司为郑某支付的赴日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2004年8月至2005年6

2、月,公司安排郑某到日本进行研修培训。郑某学成回国后回到原单位工作。2008年5月20日,郑某突然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08年6月3日离开公司。期间,郑某并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赴日往返机票费、生活费、研修费用。技术公司向烟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烟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就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有效;l 员工违反有效的服务期违约金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技术公司与郑某事先约定了将提供费用送郑某赴日研修,并就此约定了10年的服务期和违约金。郑某事后违背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烟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操作提示: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必须是真实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企业应当注意保存有关专项培训费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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