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劳动争议仲裁前的协商或者调解有期限吗?会影响申请仲裁的时效吗?答: 有。劳动争议协商解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5日内不作出回应,视为不愿协商;协商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需延长则由当事人书面约定,约定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劳动争议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的,调解委员会受理之日起15日内须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此外,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1条规定了协商或调解期间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多种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l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
2、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l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l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l 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l 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l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l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l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2款;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0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
3、协商调解规定第29条、第30条;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1条。例:张小姐2005年12月21日进入北京某大型体育用品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的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根据销售部门绩效考评制度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年终奖。 2007年12月,该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了新的年终奖制度。新制度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直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以往的年终评奖制度将不再执行。2008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张小姐
4、双方的劳动合同于12月22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1.2万元。公司只同意按照张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其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奖制度,拒绝支付张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张小姐认为合同签订在前,而规定的年终奖制度在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张小姐因此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征询意见时,公司人事经理表示同意调解,但由于年底以及年初事情多,而张小姐提出的1.2万元奖金标准是否属实,需要多部门协作确定,需要一定时间,希望不受15天调解期限限制,约定调解期限为3个月(截至2009年3月2日),但张小姐
5、须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张小姐因为年底也需要抓紧另找工作,而从人事经理答复中认为自己可能能获得年终奖金,就同意了公司的期限要求。2009年2月份,张小姐新的工作稳定后,开始联系与原公司的年终奖金争议调解事宜,但几次交涉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3月2日,调解委员会书面通知公司人事部和张小姐,双方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张小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3月12日,张小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
6、规定,于2009年5月裁决体育用品公司支付张小姐年终奖金1.2万元。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期限一般为受理后的15日内;l 争议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调解期限依照当事人约定;l 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与张小姐就年终奖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张小姐申请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于年底,公司人事部和张小姐本人事情都比较多,于是双方约定调解期限为3个月。调解期限截止日到,双方仍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张小姐最终通过仲裁实现了自己的权利。操作提示1) 协商或者调解是企业低成本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企业应该善加利用,调解期限虽然可以约定延长,但最终应以实际解决纠纷为目的。2)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规章制度变更对双方履行合同的影响,设计相应条款,以防一旦规章制度变化时发生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上的困境或引发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