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用人单位支付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87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例:2009年8月12日,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潘某某在某公司的服务期限为3年,即2009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2009年11月20日,某公司以潘某某不胜任工作及不愿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潘某解除劳
2、动关系,并出具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某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某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等。2010年4月26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等;驳回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潘某某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潘某某在某公司工作不足半年,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为3,000元。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潘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判后,潘某某、某公司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潘某某上诉称:从2009年8月11日至11月29日止,其在某公司工作4个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此外,根据劳
4、动合同法的规定,某公司还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00元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支付赔偿金3,000元,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予以支持。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不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公司以潘某某不胜任工作及不愿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潘某某以其在某公司工作4个月,不到半年,某公司还应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要具有法定理由,并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2)用人单位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情形及两者的区别和适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