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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学第二讲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pptx

上传人:bubibi 文档编号:22706846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PPTX 页数:20 大小:73.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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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程度和细密程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规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规范最为具体;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弹性则更大些,规范更抽象。基本原则首先通过原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二、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1.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网络安全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构成网络安全法体系的神经中枢。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网络安全法的立法、执法活动、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以及相关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网络安全法的始终。2.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性

2、质和功能 第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第二,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网络安全法的根本价值观念的规范。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和落实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第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网络安全法律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范。第四,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网络安全执法和守法活动,而且指导和调整网络安全法的整个立法行为。第五,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三、网络空间主权原则(一)主要内容1、对内的最高权:各国有权自

3、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2、对外的独立权:各国有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3、防止危害国家的网络安全,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二)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适用第一,国家制定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国内信息网络实施管理。第二,国家在处理涉外网络安全问题是,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依法对于来源于境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采取措施,进行监测、防御和处置,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网络用户均受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约束,应尊重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在从事可

4、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项活动中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以及国家网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三)(三)网络空间安全法网络空间安全法中的相关规范中的相关规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五条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

5、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四、适度安全原则(一)适度安全原则的概念 所谓“适度安全原则”是指,网络安全法需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能为了获得绝对安全而不计成本,也不能为了绝对的网络安全而对于信息网络的使用者与运营者加诸过于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以至于扼杀了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二)适度安全原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二)适度安全原则的适用: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是指如果侵犯

6、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

7、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例一:作家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2011年,作家韩寒发现其3部作品被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付费或免费下载,遂致函百度,要求停止侵权,但百度文库始终存在着大量侵权文档。2012年7月,韩寒委托作家维权联盟将百度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百度文库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关闭百度文库;同时连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76万余元。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文档由网友上传,百度并未对作品进行修改等编辑行为,且在收到

8、韩寒投诉后,已及时删除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中青文诉百度侵害著作权案2014年1月,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涉嫌侵犯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著作权为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人民币313万元。原告中青文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以下简称考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考书自上市至今,一直位列年度畅销书或相关排行榜前列,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且在权利人和社会各界不断警告、督促下始终不予纠正,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百度公司则辩称,百度文库的全部文档均由

9、网络用户上传,其性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涉案文档是在百度文库首页的空白搜索框中搜索找到的,其并未进行推荐,涉案文档也没有出现在文库显著位置。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文档未进行任何改变,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文档侵权。百度文库协议及文库的多处页面提醒用户不得侵犯他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尽到了提示义务。百度文库公示有投诉和举报渠道,为权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通知通道。其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迅速及时移除了涉嫌侵权的文档。据此,百度公司认为,其并未提供涉案作品,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同时,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五、互联互通原则(一)互联互通原则的概念

10、“互联互通”是指在相同或者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公共通信网络中进行物理层或逻辑层上的连接,目的在于能够使一家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与别的服务提供商的用户或是本服务提供商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通信,或者能够介入别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中。上述服务可以由进行互联的双方服务商提供,也可以由其他接入该网络的服务商提供。互联互通是一种介入的特殊形式,在公用通信网运营商之间实现。(二)互联互通原则的适用(二)互联互通原则的适用网络空间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11、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六、公共治理原则(一)网络空间公共治理原则的含义所谓网络的公共治理,是指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网络利益相关者根据各自的作用和角色,共同参与规范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公共治理是相对于传统上政府单边主导的社会治理而言的。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二)公共治理原则的适用首先

12、,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国家、个人、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网络安全的治理活动中来。其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在网络安全的保障上坚持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并重,重视行业组织的自治规则在网络安全保障上的重要作用,借助行业自律的高效性、专业性提升整个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水平。再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要采取强制性管理与柔性合作并举的治理手段,不能片面强调强制性规则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柔性的行业与部门合作、协商、信息共享等手段的重要性。案例:蔡振文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7日,蔡先生在淘宝网的车宝车品店购买了2瓶汽车冷却系统清

13、洗剂,单价每瓶68元,含保险金合计支付136.7元。收到货物后,蔡先生发现清洗剂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且该店客服无法提供准确生产日期,遂于2014年12月16日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卖家车宝车品店同意退货并提供退货地址。蔡先生将货物用快递退回,但卖家签收后明确表示拒绝向蔡先生退款。蔡先生为此向淘宝公司投诉该店,淘宝公司受理后支持了蔡先生的退款请求,作出退款处理。让蔡先生没有想到的是,12月底,该店店主向淘宝公司举报,认为蔡先生欺诈,淘宝公司对蔡先生的淘宝账号作出处理,限制蔡先生登录其淘宝账号,不能使用购物、支付等功能,同时不再享有此前拥有的WiFi特权、极速退款等十几项权利。蔡先生表示,淘

14、宝当时限定一人只能开一个账号,他无法另开账号购物,蔡先生多次与淘宝公司交涉,但均未获得解决。随后,蔡先生将淘宝公司及该淘宝店所属公司诉至南海法院,要求恢复账号,并赔偿损失。淘宝公司认为,蔡先生与车宝车品店是该买卖合同的双方,淘宝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不应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已依法尽到审查义务,在蔡先生与卖家发生纠纷时介入处理,责令车宝车品店全额退款,蔡先生未在此次交易中受到损害。同时,淘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作出限制蔡先生使用淘宝账号的行为合法有理。经淘宝公司调查,在此次交易中,蔡先生购买数量是2瓶,卖家发货3瓶(买2送1),其

15、中1瓶是赠品,但蔡先生退货时并未将发票和赠品退回,卖家在此前交涉中亦以此为由拒绝退款,但经淘宝介入后该店已全额退回货款。庭审中,淘宝公司对蔡先生存在不当注册的行为进行了举证,包括退回的商品非实际卖家发出的商品、退货重复利用退货单号、谎称未收到发票而发起仅退款不退货的申请。淘宝公司认为,根据其公司公布在淘宝网的淘宝规则,蔡先生涉嫌滥用其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运营秩序,淘宝公司有权对该账号采取限制登录等临时性管控措施。蔡先生对此回应称,他在注册淘宝账号时,没有打开阅读任何规定或条款,也没有发现有提示或意思解释,要注册淘宝账号必须点击确认同意接受,阅读与不阅读均无意义。他认为,任何不公平

16、、不公正、不利于原告的条款,特别是法律专用术语并不是他所能理解和真实接受的。判决要点:第一,淘宝用户在提出申请并注册成为淘宝平台会员之时,与淘宝公司签订淘宝服务协议,协议项下包含正文、法律声明、淘宝规则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公告或通知等,淘宝用户对该协议文本惦记确认同意之行为作出,则双方在该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建立。第二,若用户不愿接受淘宝平台服务规则,甚至体验不佳,完全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而且,该选择并不会对其日常必要生活消费造成颠覆性影响。反之,选择使用淘宝平台,即表明愿意接受平台规则,并遵循规则行使权力,践行承诺。第三,淘宝平台的规则合理与否,乃至其相应程度,应交由淘宝用户予以体验和评价,司法应对此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空间,而不应强行介入,否则,商事交易主体的私权利内容和处分意志将极大压缩,鼓励交易、尊重交易的司法导向亦将严重褪色。至于双方争议的规则设立是否合理、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是否过于严厉等,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讨论:平台服务协议的效力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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