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不成熟的“版本”,这些学者还将这些不同的“版本”视为不同的“族”(family),即将“版本”与“族”这两个概念对应起来予以等同地使用。所以,在这些学者那里,他们显然将福利体制的三种分类中又分离出来一个小的“模式”分支,这个小分支或称“版本”被包含在“保守主义类型”之内,就是说,在“保守主义”的“体制”中,包含着一种“次体制”,这是一种不成熟或不完全的保守主义体制。在这种意义上说,“模式”和“族”都从属于“体制”,这些学者的研究思路显然是基本上沿着艾斯平-安德森的逻辑进行的。另一种观点是在具体分析“社会民主主义”体制类型过程当中一些学者提出来的,他们认为这个类型中所归纳的北欧国家不是整齐划一
2、的,他们通过对“社会民主”的作用的比较分析认为,北欧事实上存在着两类国家,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丹麦和芬兰属于一类,挪威和瑞典则属于另一类;前一组由于历史和地缘等因素其社会民主的作用不是很大,而后一组中社会民主的作用则发挥着真正的作用;导致这一差异的是其社会和政治系统的自身特征所决定的,而不仅仅是福利制度所决定的;因此,对于福利模式的划分,或是应该将之分为4个类型,或是还有一个办法:既然“社会民主主义体制”这个概念不能涵盖所有的北欧国家,对某些国家是“名不副实”的,那么就可以换成另外一个更为“中性”的概念“北欧福利模式”(Nordic welfare model),这样就可以把所有的北
3、欧国家都包括在内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认为他们将北欧国家独立出来成为第四类的原因是由于其“本质”具有不同特点,但同时又没有给出深入的要素分析,且又同时提议可以维持对其现有的分类,只不过换了一个名词建议而已。由此看来,在这些学者那里,“模式”的内涵事实上还是小于艾斯平-安德森所使用的“体制”这个概念的,他们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和分析结果最终还是没有走出艾斯平-安德森“三个世界”的逻辑 Kosonen, P. (2001) Globalization and the Nordic welfare states in R. Sykes et al (eds) Globalization and Eur
4、opean Welfare States. Basingstoke: Palgrave, 153-72.。 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可以用来佐证我们这里关于“体制”的涵义要大于“族”和“群”的涵义的结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 Guillen, A-M. and Alvarez, S. (2001) Globalization and the Southern Welfare States, in R. Sykes et al (eds) Globalization and European Welfare States, Basingstoke: Palgrave, 103-126.,虽然南欧国家与
5、西欧和北欧相比存在许多不同的特征,甚至可以单独将之列为一个“国家族”(families of nations),但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福利体制”,因为,区分和判断“体制”分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家庭化”的程度,从这个“原则”来考察,南欧国家还没有完全偏离保守主义的福利体制。所以,这些学者所使用的概念“族”显然要小于“体制”。如前所述,在最近几年来关于东亚福利制度的研究中,一些学者重新提出了它们的分类归属问题 Holliday, I. (2000). Productivist welfare capitalism: social policy in East Asia, Political S
6、tudies, 48: 706-23.,认为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一个“东亚群”(cluster),像诸如日本、香港、新加坡、南韩和台湾等地区和国家,在他们的经济政策目标中压倒一切的是经济增长,这是一个最明显的体制特征;另外,在社会权利和社会分层化方面,在政府、市场和家庭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特征,甚至应该将这个“群”称为福利资本主义的“第四个世界”。总的来说,在1990年以后艾斯平-安德森出版本书之后,福利制度和福利国家的“分类法”研究中呈现出这样三个特点:第一,虽然许多学者对南欧或东亚等国家福利制度的研究分析中对它们的本质特征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现金和物资服务政策、税收政策和
7、福利混合等,但是,其分类结果和技术根据仍然不是很清楚,尤其是如何进行测度和赋予权重问题、其理论基础和理论工具等没有继续下去,因此,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从另一个方面讲,即使他们所使用的方法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结论还是大同小异,非常相似,对福利体制的“识别”和分类并没有产生根本动摇和超出蒂特马斯和艾斯平-安德森的研究框架,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反到支持和发展了这两位学者“三分法”的这种福利体制分析路径。第二,对福利国家和福利制度的分析中,“识别技术”的应用更加广泛和深入,在文献中都有许多成功的例子。例如,群分析、族分析、要素分析等都被广泛地用于福利体制的研究之中。不同的“识别技术”是否合适在很大程度上
8、取决可用的数据和研究的目的。群分析中的数据排序可以被看成是一工具,在对不同的制度进行识别时,它提供了非静态的数据。大部分的群分析和要素分析得到的结果大体上是相似的。第三,关于验证福利体制分类方法的有效性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工作,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不同的群分析的技术困难造成的。群分析能最好表明我们现在所走的道路是否正确,但却不能验证策略是否合适,更不能指出策略是否有错误。今后需要做的工作是对分析技术进行识别和测试,以便进一步区分不同的制度模式。 Powell, M. and Barrientos, A. (April 5-6.2002): Theory a
9、nd Method in the Welfare Modelling Business, Paper presented to COST A15 Conference, Oslo. ”毫无疑问,福利国家研究中最常见的还是“福利体制”这个概念。在一些非英语母语的学者中,他们常常将“模式”与“体制”混合起来使用。在本文中,笔者就是这样的 作者在中文的术语使用中经常将“福利模式”与“福利体制”这两个概念交替起来,但没有其它含义。因为在笔者看来,中文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且,非英语母语的作家中也经常将英文写作中也经常将艾斯平-安德森使用的regime换为model来混合使用。例如,请参见
10、北海道大学著名福祉政策学教授宫本太郎的诸多论文:Taro Miyamoto (December 2003), The Dynamics of the Japanese Welfare Stat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Between “Three Worlds” and the Developmental State, The Japanese Journal of Social Security Policy, Vol.2,No.2 pp.14-16.。二、“福利模式”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关于“分类法”的争议(一)、蒂特马斯“三分法”的历史性贡献虽然“福利体制
11、”(welfare rgime)这个概念和术语是艾斯平-安德森第一次使用的,但对福利制度模式的学术和分类研究却最早可以被追溯至1944年缪尔达尔(Myrdal)的一本重要的著作 Myrdal, A. (1944) Nations and Fa mily: The Swedish Experiment in Democratic Family and Population Policy.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在这本书中,缪尔达尔对国家的研究中多处涉及到模式问题。维伦斯基(Wilensky)和勒博(Lebeaux)1958年出版的工业社会与社会
12、福利对福利制度做了比较研究 Wilensky, Harold L., Lebeaux, Charles N., (1958). Industrial Society and Social Welfare: The impact of industrialization on the supply and organ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 serv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pp. 137-47, 283-334). 。他们认为,划分福利服务模式的方法有四种,一是根据接受服务的人群的种类来划分,例如老年人、退伍军人、和残疾人等,第二种是根据资金来源的渠道来划分的,例如公共税收或私人部门的捐款等,第三是根据管理的层次来划分的,例如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同层级来管理的服务,第四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来划分,例如医疗保健、教育和失业等社会服务项目。综合这四种分类条件,他们明确提出了“补救型福利”和与之相对应的“制度型福利”这两种模式。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