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培训 卫生部2007年12月18日印发食品营 养标签管理规范 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 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 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 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 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 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 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 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 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 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 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
2、和4种核心营 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 目。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 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 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 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 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 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 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 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 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 纤维等。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 和说明,包括:(一)含量声称:指描 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
3、包括“含有”、“高”、“低”或“无” 等;(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 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 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 减少”等。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 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 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 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 营养素参考值(NRV);(二)产品中 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 要求和条件;(三)应使用食品营养 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 不得虚假
4、,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 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 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 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 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 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 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 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 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 标示准则的规定;(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 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 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 用横排(水平)标
5、示;(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 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 般名称和商标;(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 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 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 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 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 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 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 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 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 以备核查和溯源。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6、: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 10毫升(ml);(二)包装的生肉、生 鱼、生蔬菜和水果;(三)包装的总表 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五)酒精含 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六)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 签的食品。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 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 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 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 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 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 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规范附有: 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