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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_关于劳务派遣.ppt

上传人:小小哈利波特 文档编号:2643498 上传时间:2020-08-06 格式:PPT 页数:22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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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363家企使用 工的来源分布表 (2003年) 人 数 百分比 (%) 城工 人 5114 5 50.59% 失人 2466 9 24.40% 下(待 )人 1220 1 12.07% 保人 9468 9.36% 离退休人 3618 3.58% 合 10110 1 100.00 % 工与 合同工的 酬月收入 比表(2003年) 生 一 助性其它管理 工 982.75 元 673.31 元 672.48 元 998.89 元 合 同工 1003.0 6元 735.25 元 804.40

2、元 1181.0 1元 劳务派遣的立法之争从消灭 到规制 一审稿一审稿消灭为主消灭为主 第十二条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 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 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 入备用金。 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 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 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 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续前 第五十九条 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

3、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 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 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 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审稿逐步转变立法态度 第五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第二条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单

4、位与 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 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无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法规制为主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 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 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 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情况。 劳

5、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 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 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派遣单位是用 人单位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 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 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 协议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 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 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 派遣协

6、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 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 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派遣工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 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 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 月支付报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 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条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 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劳务派遣单位与

7、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 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工的知情权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 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 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派遣工的报酬权 最低工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

8、克扣用工单 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 者收取费用。 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 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 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 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谈判对用工单位很重 要 劳动合同法共同雇主责 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9、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同样承担雇主责任 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 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 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 单位。 用工岗位限制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自设派遣单位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 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派遣期限限制 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 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 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 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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