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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六年级语文全册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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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盐 城 师 范 学 院毕业论文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与救济学生姓名周晓杰学 院法政学院专 业法学班 级2013级(1)班学 号13123153指导教师朱广东 2017年6月2日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问题的提出3(一)股东瑕疵出资案例3(二)案例引发的思考3二、股东瑕疵出资概述4(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定义4(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4(三)股东瑕疵出资的危害5三、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5(一)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概述5(二)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5(三)股东瑕疵出资的行政责任7(四)股东瑕疵出资的刑事责任8(五)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规制的不足及对策8四、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

2、关系方的权利救济10(一)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的域外经验10(二)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的国内规制11(三)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的对策建议12参考文献13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与救济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学生签名:周晓杰2017年6月2日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

3、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17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与救济摘 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行,而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的稳定运行具有危害性和破坏力。股东瑕疵出资引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救济方式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采取担保制度和第三人代为清偿相结合、抵销以及代位权设立等措施完善股东瑕疵出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救济。关键词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AbstractIt is beneficial for

4、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to complete the duty of investment, and the defective contribution of shareholders is harmful and destructive to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The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shareholders causes legal liability mainly includes civil liability, adminis

5、trative liability, criminal liability and its remedies include shareholder lawsuit,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hould be taken to guarantee system and third people to pay for the combination of offset and other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subrogation rights of interested partie

6、s of the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shareholders relief.Key words Defective contribution of shareholders; Legal liability; Relief way股东瑕疵出资是现代公司面临的难题,其所带来的后果不仅对公司本身的稳定造成破坏,还会损害公司其余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深度剖析股东瑕疵出资基本理论,以相关法理基础以及法律原则作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厘清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揭示其规制的不足与对策,以及论证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的权利救济,对于研究股东瑕疵出资

7、具有明显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问题的提出(一)股东瑕疵出资案例“储汉明与新疆和旭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是具有代表的出资案例。”1该案基本案情是:2012年4月12日,根据新疆和旭燃气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发起人苑学胜、张柯和储汉明应分别认缴640万元、384万元及256万元出资额,须在当年4月和12月分期缴纳并且认缴完毕。其中储汉明应分期缴纳51.2万元和204.8万元。巴州众和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表明三人已经完成出资。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高万华及吴敏作为资金垫付人,将两笔资金先转入发起人张柯账户名下,再由张柯转入和旭公司临时账户,经过短暂停留后张柯又抽回资金,为此骗得

8、公司成立。之后苑学胜补足出资、张柯完成转让股权,此时只有储汉明未缴纳。为此,和旭公司认为储汉明虚假出资,要求其支付其认缴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旭公司胜诉。储汉明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自己的实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经过验资机构证明,不属于虚假出资。张柯等人抽逃出资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并且公司章程未约定违约责任,自己不应支付相应利息。然而和旭公司答辩称代垫资金事实不存在,储汉明未曾缴纳,属于虚假出资。二审法院认为股东瑕疵出资包含了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及抽逃出资。储汉明为应付验资而仅由案外人垫资、张柯转入公司临时账户旋即转出的行为是未履行出资义务表现,属于虚假出资,但认为一审

9、法院利息计算不当,裁定变更判决。(二)案例引发的思考首先,案件焦点在于应付验资行为的性质是属于已经完成出资还是虚假出资,因此需要着重对完全出资、虚假出资等概念进行理解。并且二审判决中对瑕疵出资定义是否正确,仍值得商榷。其次,判决书中认为储汉明“虚假出资”,只涉及储汉明本人对和旭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未涉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若在股东瑕疵出资情况下,该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和规制。最后,如果储汉明属于本文中论证的“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和旭公司的损失,除了储汉明的补缴责任和利息罚则,是否也存在对和旭公司其他的救济方式。并且,如果和旭公司债权人因储汉明瑕疵出资而受到损失,又该

10、如何对其救济,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股东瑕疵出资概述(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对股东瑕疵出资的含义形成统一、明确的阐述。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2蒋大兴先生指出,“如果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设立了明确的规则,当股东的出资不符合立法的相关规定时就构成瑕疵出资。”3笔者认为,郑曙光先生的观点忽略了迟延出资和未足额出资等情形,而蒋大兴先生则把股东瑕疵出资情形全部归于法律规定而未考虑公司章程设定。因此,比较恰当的理解是,股东瑕疵出资指负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适当、足额出资的行为。代写各

11、专业硕博学位论文,代写代发CSSCI、北大核心论文,合作加QQ:97079517、 97079518 ; 微 电同号:1580 1280 825。淘宝交易,安全无忧。CSSCI来源期刊:电子政务、汉语学习、会计与经济研究、现代中文学刊、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民族学刊、大学教育科学、金融论坛、南方经济、东北亚论坛、宁夏社会科学、法商研究、云南社会科学、人文杂志、甘肃社会科学、东北大学学报、自然资源与环境。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北大核心期刊:西安理工大学学报、心理与行为研究、统计与信息论坛、人口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现代法学、江西财经大

12、学学报、武汉金融、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成人教育、中国科技翻译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普刊:中国新通信、兰台内外、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农村科学实验、今日财富、心血管外科中国结合医学、经贸实践、语文课内外、记者观察、新课程、现代职业教育、建筑与装饰、畜牧兽医科学、化工管理、魅力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教育时代、心理月刊等300多家国家级、省级普刊。审稿周期:1-7天办结查稿。(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的形式是:1.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瑕疵2.土地使用权瑕疵3.货币财产瑕疵4.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瑕疵5.权利权属变更手续作不同情况处理的瑕疵6.其他公司股权瑕疵。其中

13、,根据司法解释,股东抽逃出资情形单独作为一独立的法律条文,并不包含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范围之内,因为股东瑕疵出资中最重要的是对瑕疵概念的理解。其含义是微小的不足之处,通过一系列措施可以及时纠正,并不妨碍整体的运行。当然若不及时纠正,也将造成巨大危害。抽逃出资实质是股东未履行出资,所以就谈不上出资不合格的情形。股东虚假出资原则上可包含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本文案例中二审判决认为储汉明虚假出资,实质上是未出资情形,不能包括在瑕疵出资范围内。但是,本文对“虚假出资”的定义在这里应作缩小解释,应该理解为股东未足额出资,可以包含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范围之内。为此,本文把“虚假出资”情形统一表述为“未足额出资”。综

14、合上述分析,股东瑕疵出资可分为不适当出资、未足额出资,对本文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的瑕疵出资情形应该作重新定义。1.不适当出资指出资的时间、程序或形式违背了章程要求或法令,具体包括迟延出资、货币财产瑕疵出资、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或者未作评估但隐藏瑕疵、或者是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其具体表现是(1)迟延出资。指认缴的出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缴纳,期间届满后才出资导致公司实体资本不充实的情形。(2)货币财产瑕疵出资。货币财产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3)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或者未作评估但隐藏瑕疵。评估时高估其价或者未作评估但是价值低于章程标准。(4)非货币财产存在质量瑕疵。非货币财产不享有

15、处分权或者出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5)非货币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在用房屋、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以及用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时会出现。2.未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属于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规定期间届满时未完全交付出资,即已交付的出资未满认缴数额,本质是以等价货币财产为衡量标准的认缴出资物、权利未达到规定数量标准。这里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所有权、使用权。须要注意的是,未足额出资和迟延出资的相同点在于股东未按期缴纳部分出资,不同点在于迟延出资仅仅表现为出资拖沓,该股东承担的责任较轻;未足额出资是股东超期后仍然不缴足剩余出资,所以该股东承担的责任较重。(三)股东瑕疵出资的危害在实缴制变为认

16、缴制改革之前,实缴制的设立在于明确个股东之间出资的比例,区分各股东之间的缴纳的出资,便于明晰股东于不同出资状况下的权力分配,有利于降低股东瑕疵出资的风险。然而在出资方式转为认缴制后,瑕疵出资现象可能增多。因为认缴制下的出资期限的任意性,将会使一部分股东出资延期拖沓,其中不适当出资以及虚假出资中未足额出资统称为股东瑕疵出资,资本不足将影响公司债务的清偿和债权担保功能,侵害债权人利益。三、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一)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概述股东出资违约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因为设立时通过的章程是发起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履行规则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并且安全、平等、自由是正义的重要部分,完全出资有

17、利于维护市场经济安全,是公司法的法定要求。瑕疵出资的相关主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契合了法秩序的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精神。(二)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界定该民事责任是在经济上补足出资或者要求其修正相应程序瑕疵、特定物上的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并且向其他特定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基于按照认缴的出资履约,不完全履行出资的股东将负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若侵害到其他主体的相关权益,股东也将负侵权责任。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管也是责任承担主体。2.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资本是公司的立身之本,缺少资本将破坏公司的正常运行。瑕疵出资的性质是违约行为,是否成为股东或

18、者在公司设立前后都不影响违约责任性质。责任承担体现为瑕疵担保、差额填补以及损害赔偿。(1)瑕疵担保责任股东须要作出货币出资担保、物疵担保、权瑕担保等相关承诺。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对货币财产瑕疵出资获得的股权采用拍卖或者出售方式;对于非货币财产存在质量瑕疵,公司可以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对于非货币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公司可以请求除去权利瑕疵或者另行交付。例如,“在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与抚顺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林业处未将交付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引起出资纠纷。”4那么对于林科公司的受到的损失,其可以主张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直接要求林业处另行交付房屋。(2)

19、差额填补责任主要针对评估时高估其价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标准明显高于先前未作评测的非货币财产评测后确定的价额以及针对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对于虚假高估和评估后未足额的出资,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交付足额替代物或者另行交付货币财产予以弥补;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及时交付剩余资本,填补差额。“由于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危害了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信用,股东补足出资当为应有之义。”5(3)损害赔偿责任当交付物缺乏出资股东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资股东故意不告知瑕疵时(包括货币、物、权利)以及迟延出资、未足额出资,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文案例中若储汉明有瑕疵出资行为,并且导致公司损失,则其不仅将承担差额

20、填补责任,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除充分履约出资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股东出资不实,即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或者未作评估但隐藏瑕疵,不存在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是基于公司设立时达成的契约原则和法令要求。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其完全有效履行自己义务,是一种迫使股东在因出资违约导致的额外罚款或者损害赔偿时提前全面履行自己出资承诺的有力措施。该责任大致可分为违约金、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两种。4.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至少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不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然而股东瑕疵出资将损害那些基于

21、基于对认缴资本信赖而投资的债权人的利益,该民事责任性质是侵权而非违约。因为该股东在瑕疵出资时对债权人有侵害其财产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导致债权人财产利益减少的损害事实发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该瑕疵股东存在过错,因此,该行为是侵权行为。弥补损害和赔偿损失是两种常见的股东责任承担方式。5.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若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承担补缴出资数额、比例或者指定特定关联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制。当差额补缴完毕后,补缴出资股东有权利按内部比例追偿或者直接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这里的连带责任是基于股东之间存在的连带关系而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对外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这

22、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拒不偿还代垫出资,则可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的侵权之诉。然而该连带责任在公司增资时除外,因为增资时其他发起人已经完成组建公司的任务。此刻出现的出资瑕疵是由于董事、高管的过错使得增资不到位,应该追究其相应责任,与其他股东无关。例如,“在浪潮公司、福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卓信成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浪潮集团对于福海公司在增资过程中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7最终,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判决浪潮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表面上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并不公平,因为这些股东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出资规定却要为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但是为了维护公

23、司资本的稳定周转与运行,有必要为弥补股东瑕疵出资带来的后果而提前制定一系列防范措施,而这种连带责任在公司内部及时制止了瑕疵出资的后果。公司若稳定上升运行,其他足额出资股东也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该制度设定利大于弊。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公司董事、高管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当出现瑕疵出资,董事、高管有义务督促这些股东尽快缴纳出资,否则将承担玩忽职守的过错责任,例如对不负责的董事、高管处以一定罚款、或者降职等。当然,相应处罚措施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但是相关立法未对监事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三)股东瑕疵出资的行政责任该行政责任仅针对瑕疵出资股东。公司法第200条规定,虚假出资、未按

24、期交付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这里包括了未足额出资和迟延出资情形。理由是未足额出资与虚假出资是下位与上位关系,区别在于未缴纳出资比例不同,因此将“虚假出资”作缩小解释可以等同于未足额出资。该行政责任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惩罚程度相比民事责任要重。原则上,公司治理由章程条款所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公司奖惩与运营。但是,如果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足的严重后果破坏了社会经济稳定,那么由行政机关介入追责对于公司和社会经济是极为有效的急救措施。一方面责令改正措施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行政处罚的严厉性,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具有震慑作用,使得该股东尽快完全履行剩余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利用公权力以经济制裁方式对

25、瑕疵出资股东强制罚款的措施比单纯靠公司章程规定的民事违约责任有效得多,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体现了效率性和效益性。综上所述,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行政责任时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两百条规定,并且在股东迟延出资时应适当减轻罚款。(四)股东瑕疵出资的刑事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刑事责任主要体现虚假出资罪,是指其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下而谎称已经足额出资而骗取登记。同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里的“虚假出资”应当作缩小解释,应理解为股东未足额出资,不能包括未出资的情形。瑕疵出资股东并不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因为该犯罪主体中虽然也包含了公司股东,但此时股东是以代表公司身份参与公司登记活动,与其本身是否瑕疵出资无关。同理,若以股东

26、个人身份去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与其本身是否瑕疵出资也无关联。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并不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该刑事责任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首先,触犯刑事责任的股东将面临名誉权的降低,尤其体现在信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在商事行为中显得更加重要,受到刑事处罚的瑕疵出资股东由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将失信于民,股东权利间接丧失,其刑事制裁效果侧面上等同于剥夺了该股东资格。其次,该刑事责任规定的罚金比其他法律责任规定的重,理由是因瑕疵出资得不到及时补救,其后果远超原本微小的出资不当和未足额出资行为,由此加处的处罚数额随着危害程度扩大而上升。最后,触犯刑事责任的瑕疵出资股东

27、将面临监禁,这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最显著的特征。(五)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规制的不足及对策1.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规制的不足第一,民事责任规定模糊。关于股东瑕疵出资后违约责任的具体解释并不清楚,因为如果统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那这种责任的轻重幅度就难以得到准确认定,毕竟每个公司制定的章程互不相同。若章程规定的违约责任很轻,则将使某些股东在面临民事责任很轻的情形下借助这种漏洞瑕疵出资。反之,若章程规定的很重,也不符合衡平法则。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赔偿责任依据也未明确化,赔偿责任的标准未统一明确。并且,赔偿类型是按照填平规则进行的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也亟须通过相关解释统一标准。第二,瑕疵出

28、资股东的权利限定不全面。“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制度有助于充分贯彻权利义务的一致性。”8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仅对股东某些自益权作了合理限定,对“参与决定公司重大经营方针”并没有提及。如果某些瑕疵出资恰好是掌握公司重大决策权力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对其重大决策权不限制,任意由瑕疵出资东决定公司发展动向,作为领导人不以身作则足额出资,这将会使公司面临商业信誉危机,使原本缺乏实有资本的公司加剧不稳定性。并且在未规定股东表决回避原则情形下,如果违约人是拥有集权的大股东时,则会导致对其的制裁措施不能通过,进而无法让该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利息罚则未提及。公司法并未提到股东瑕疵出资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29、侵权损害赔偿时涉及金钱的部分应同时支付相应利息,这亟需相关配套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2.完善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规制的对策(1)对民事责任规定具体明确化针对某些民事责任规定模糊现象,例如对违约责任解释,若司法解释能够发布一些参考性幅度标准,这将大大降低“违约责任”这个概念的模糊性。并且,由于赔偿责任解释不具体,明确赔偿责任依据、标准以及统一规定赔偿类型是有效解决途径。其中,赔偿类型是补偿性赔偿,因为违约股东按照填平规则补救就能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2)限制股东共益权“共益权是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参与、监督的权利。”9限制股东表决权、累积投票权等共益权有利于增加表决的透明度,使其通过的让

30、相关人员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决议能顺利贯彻执行。然而关于是否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共益权颇有争议。原因在于这些权利是关于公司整体利益而非股东个人利益,如果加以限制则对该瑕疵出资股东不公。笔者以为对其共益权应该对其作出全面限制,原因在于股东完整出资才享有参与公司活动的权利。在股东瑕疵出资前提下,若其一方面对公司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又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为公司建言献策,这可能会产生“欠缺出资又享有特定权利”的负面先例,所以应该限制其参与公司运行活动。(3)建立利息罚则一般情形下,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同时应支付利息,利息的多少取决于金钱数额的多少以及违约时间。利率可以

31、参照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年利率计算。(4)健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事前警示并规范股东出资,事后曝光瑕疵出资股东,从而降低该股东信誉,降低其他人对该瑕疵出资股东的评价。公开瑕疵出资股东的失信情况有利于迫使其完成出资义务,也能让公司内部股东和外部投资人、债权人知晓公司出资状况和运营状况,增加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完善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须要在公司公告栏置备完善的股东出资缴纳情况,并且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才能发布。在公司信息登记部门要如实递交股东出资情况,对违约股东要坚决公示社会。四、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的权利救济(一)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的域外经验1.大陆法系救济措

32、施规定(1)引入催告失权程序“失权程序在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有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79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10明确提出股东经催告在指定宽限期仍不交纳剩余资金,将被剥夺股东权利。这项程序的设立有利于股东拥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在面临失权的压力下更容易达到督促缴纳出资的效果,以此弥补瑕疵出资,保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设定宽限期是大陆法系中公司法规定的创新之处,值得借鉴。(2)利息罚则的援引德国股份法第63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及时缴纳催缴金额的股东,应自到期时起,按5的年利率对该项金额支付利息。”11可以看出,利息罚则设立是经济压力的巧妙运用,这是督促瑕疵出资股东完成出资的最直接有

33、效地措施,增加的利息也可以额外补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固定的利率不能紧跟国家货币政策的发展变化,缺乏灵活性。2.英美法系救济措施规定英国法中确立了定金罚则。各股东认购股份的规定是每股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5%的每股价值。这是事先规避股东瑕疵出资风险的措施,若出资违约,那么该定金将被公司收取,以此保障公司的利益。3.对域外立法关于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规定评价总体上看,域外立法大多强调事前规制,注重股东瑕疵出资预防。通过制定一系列强制性措施,使得股东在缴纳出资前就要意识到严重违约的后果,具有震慑作用。其中,剥夺股东权利和对其经济制裁是直接惩罚措施,严厉的事前规制措施是督促股东按期缴

34、纳出资的有效手段。这是进步之处,是防范于未然的体系架构。然而,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的权益保护问题却没有相应措施去处理,例如对于公司和债权人如何进行救济问题未明确规定。相反,国外立法大多只强调瑕疵出资主体的责任,虽拥有完备的事前预防体系,但对于受害主体的利益维护却很少提及,这是值得完善之处。(二)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的国内规制1.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他足额出资股东通过起诉,运用国家强制力惩罚未尽出资职责的股东,让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贯彻落实资本确定原则的表现,直接上能够保护公司的利益,使其资本充实、稳定运行;间接上避免了起诉人承担差额补

35、缴的连带责任。对于瑕疵出资造成损害,公司董、监、高懈怠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公司拒绝或者怠于主张权利时,相关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为防止滥用股东代表诉讼,法律也设定了限制性条款:一是时间限制,二是持股限制。2.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债权人先将向公司求偿,公司首先以自有财产对债权人偿还,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后有权利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另外,公司资产不足,债权人有权使用法人人格否认直接向违约股东求偿,以此刺破公司面纱,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若公司未经清算而破产倒闭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则债权人也可直接援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施行是在公司特定

36、债务范围内直索股东责任,强调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因此,债权人有权在自己利益受损时利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进行维权。3.对国内立法关于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规定评价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事后救济利害关系方的直接有效措施,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客观上,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过于苛刻:首先要履行诉讼前置程序,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还要满足时间和股权比例限制。主观上,未必有股东愿意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搭便车心理以及胜诉结果直接归于公司,股东不愿管闲事,况且还可能承担败诉风险。”12所以提起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不高,在没有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股东的

37、财力也许不能支撑整个诉讼流程。最关键之处在于提起诉讼主体和被告之间的实力差距,这是不可回避的难题。一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大多是中小股东,势单力薄,其调查取证手段大多与被告存在差距,经常面临举证困难的困窘情形,因此原告败诉风险加剧,达不到股东代表诉讼的预期保护效果。另外,债权人作为案外人未必能清楚了解公司的内部情况,同样也存在举证困难情形,直接援用法人人格否认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责可能不能达到求偿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综上,这些措施仍有待完善。(三)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时利害关系方权利救济的对策建议1.对公司的权利救济(1)担保制度和第三人代为清偿相结合这是事前规制和事后救济结合的举措,有利

38、于保证公司实收利益。例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在股东认缴出资时,须提供一定的定金或者提供保证人,这种保证责任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一般保证要求公司先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质的保证责任,这样未免拖沓。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在股东到期不履行出资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求偿。担保制度的设立首先为公司的实收资本提供保障,其次大大减轻了股东瑕疵出资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可谓一举两得。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起到了事后补救效果。在违约股东未能全面交付出资损害公司利益时,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该股东的剩余出资,不仅可以保留股东的股权,也是对公司权利救济的体现。(2)运用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39、规定了抵销权。当股东瑕疵出资时,其享有的自益权将被合理限制,然而该股东仍然享有一部分财产性权利,公司也将到期支付给股东。为保障公司的利益,在即将分配到期利润或者剩余财产之时,无需该股东同意,可以单方行使抵销权,主动将这部分财产性利益与瑕疵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抵销,以达到债的消灭,挽回公司的损失。2.对公司债权人救济设立代位权是对公司债权人有效的救济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公司债权人可以在损害其利益时提起诉讼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权利。“公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在于公司尚未以现有资产偿债,且公司怠于向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行使追缴出资请求权。”13当然,行使代位权的求偿数额应在享有的债权范围之

40、内,这是对公司债权人合法的权利救济。首先,设立代位权是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有益补充,理由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判定标准严格,原告须要搜集大量证据进行举证,况且该制度仅适用于个案,在司法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适用。相反,代位权诉讼中债权纠纷清晰明确,原告举证相对简单,胜诉率较高,便于对瑕疵出资股东财产的执行,以此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设立代位权能迅速有效地处理公司对外债务问题,其以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本前提,案件判定较易,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结案,高效便捷。最后,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保证下,公司债权人将最大程度的得到求偿,获得最大救济。综上,股东瑕疵出资由此引起的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分析探

41、究其根源及表现形式、责任承担并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已成为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研究股东瑕疵出资是从侧面对资本充实原则的深入理解,对规避和防范股东瑕疵出资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只有规范研究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与救济,才能保证认缴制这一出资制度的有效执行,才能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 参考文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储汉明与新疆和旭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二终字第92号DB.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 http:/ 2017-5-10. 5侯军亮.浅析股东瑕疵出资J.法制博览,2013,6:253.6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

42、究J.人民司法,2015, 20159: 50-56.7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福海工业(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B.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 10王源.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4,375:57.1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56.12赵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探究以认缴制下瑕疵出资股东为限J.法治与社会,2015,10:93.13石冠彬/江海.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J.法商研究,2014,20142: 73-82.节等在内的重要节日。通过调查发现,多数中小学

43、在清明节会带领学生参观相应的纪念馆、举办相应的仪式活动,但是在劳动节和国庆节这样重要的日子却很少有相应的仪式活动,仅仅是让学生放假,有些面临升学压力的学校甚至忽略了这些节日,多数学生不了解这些节日的意义所在。2004年我国颁布的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种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抓住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4因此中小学要更加重视纪念性仪式,不断丰富纪念性仪式活动内容,在重要的纪念日选择恰当的时

44、间和地点举办相应的仪式活动,让学生在参加仪式活动的同时记住这些重要的日子和意义,引导中小学生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感情,提高道德素质。总之,加强中小学仪式文化建设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优良文化的必然要求,加强群体凝聚力的现实要求,也是规范学生个体行为的内在要求。加强中小学仪式文化建设对于立德树人,引导中学生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托马斯.J.萨乔万尼.道德领导抵制学校改善的核心M.冯大鸣,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92-93.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与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6.3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结构与反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赵中建.学校文化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6刘怀明,伍建清,宾亚君,刘德意.中小学仪式教育规范性建设J.成果集萃.2015(12).7范楠楠.中小学学校仪式的价值迷失与追寻J.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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